根据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苏州市令第93号《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目前不在上述缴纳范围内,无需办理单位公积金账户缴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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