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入户
办理材料
(1)驻惠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军官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军人身份证》。
(2)开具的入户证明。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结婚证。
其他情形:
未婚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1)携带材料到户政窗口办理
(2)全市任一户政窗口受理申请,在4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后,呈报户籍地县(区)机关户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批准意见。由受理窗口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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