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涉密项目的保密要求是应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涉密科研项目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保障学校科研人员的相关权利和利益,明确协作配套活动的审批流程和相关责任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协作配套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密科研项目协作配套是指为了满足学校负责的涉密科研项目的需要向外分包、委托其他单位承担部分涉及国家秘密的科研生产活动,以及涉密科研项目成果推广与转化的协作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密科研项目的协作配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