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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卫生工作总结范文 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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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部、处、学院(直属单位):

  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材料的通知》精神,现将我校20xx年度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救助标准

  (一)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在20xx年度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补偿后,其个人负担超过19000元以上的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9001元至39000元的费用,按60%给予救助;

  39001元至69000元的费用,按70%给予救助;

  69001元以上的费用,按80%给予救助。

  (二)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救助的,在《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部分,其个人负担超过20xx0元以上的,经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初审、省财政厅复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超过20xx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的比例给与救助;

  20xx0元以下的部分不予救助。

  二、申报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医疗保险手册及IC卡原件;

  (四)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三、申报要求

  大病医疗救助工作涉及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请具备申报条件的参保职工按通知要求申报。

  申报截止时间:20xx年12月29日。

  申报地点:服务中心六楼-人事处工资福利科。

  咨询电话:-16

  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

  20xx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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