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理首次登记的土地能执行。《最高人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三条规定,对人民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该通知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全部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尚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可以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按《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2.4条之3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情形下,可以办理预查封登记。据此可知,对被执行人出让取得的但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民可以预查封,登记机构也应当及时按人民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及时在登记簿上作预查封登记。但是,被预查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首次登记,登记簿尚未编制,预查封该怎样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