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虽然非婚同居不违法,但是非婚同居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双方不是法定的夫妻,其夫妻关系不被确认。同居双方相互之间不对对方尽法定的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之间不能继承遗产。2.对于同居双方的财产处理:一般以同居双方的协议为先。没有协议的,对于其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则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3种观点: 不论是事实婚姻模式还是试婚模式,还是老年同居模式,非婚同居的利与弊早已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首先,非婚同居并不一定能促进婚姻的般配性和长久性。婚姻关系往往依靠道德伦理观把两个人结合在一起,而同居关系则是一种自然本能的倾向使然,缺少了伦理纽带。虽然同居关系在生活形式的许多方面都类似于婚姻,但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在承诺程度上不同,约束力不同,对待孩子的态度不同,低承诺、高自主的关系类型是比较松散和脆弱的,一旦双方有了矛盾,就很难协调解决,双方这时很容易就选择逃避而分手。其次,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幸福程度远远不及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许多非婚同居者都是抱着边走边看的心态的,此同居双方对其关系的发展缺少确定性和安全感,许多人只是试试看合不合适,或者试图将今后分手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因而不愿意作长期的投入。据一项报告显示,从l987年到l997年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的,在全部同居关系中仅占40%,因此缺少伦理这根纽带,除了老年同居外,其他同居伙伴的性关系的专一度和性生活满意度均低于婚姻配偶,与双方父母的关系远不如婚姻关系那么亲密,整个幸福感要相差很多。最后,非婚同居关系不利于儿童的成长以及妇女权益的保护。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02年统计显示,非婚同居家庭中41%有l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总数为290多万,占美国儿童的4%,相信中国的数量和比例将更为惊人。在现阶段由婚姻组成家庭仍然是人们可以选择的最佳生活方式。婚姻家庭的职能是同居关系所无法切实实现的,可以说,由婚姻组成的家庭是公民夫妻双方实现个人价值、保障子女利益的最佳生活方式,也符合社会的最佳利益。公民不宜选择同居关系来代替婚姻家庭关系,更不应该让非婚同居成为习惯,多次同居既不利于个人的幸福,也不利于选择终身伴侣以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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