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虽然非婚同居不违法,但是非婚同居可能要承担以下法律后果:1、双方不是法定的夫妻,其夫妻关系不被确认。同居双方相互之间不对对方尽法定的夫妻相互扶养的义务,相互之间不能继承遗产。2.对于同居双方的财产处理:一般以同居双方的协议为先。没有协议的,对于其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按照一般的经济规则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3种观点: 不论是事实婚姻模式还是试婚模式,还是老年同居模式,非婚同居的利与弊早已成为人们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首先,非婚同居并不一定能促进婚姻的般配性和长久性。婚姻关系往往依靠道德伦理观把两个人结合在一起,而同居关系则是一种自然本能的倾向使然,缺少了伦理纽带。虽然同居关系在生活形式的许多方面都类似于婚姻,但二者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在承诺程度上不同,约束力不同,对待孩子的态度不同,低承诺、高自主的关系类型是比较松散和脆弱的,一旦双方有了矛盾,就很难协调解决,双方这时很容易就选择逃避而分手。其次,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幸福程度远远不及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许多非婚同居者都是抱着边走边看的心态的,此同居双方对其关系的发展缺少确定性和安全感,许多人只是试试看合不合适,或者试图将今后分手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因而不愿意作长期的投入。据一项报告显示,从l987年到l997年由同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的,在全部同居关系中仅占40%,因此缺少伦理这根纽带,除了老年同居外,其他同居伙伴的性关系的专一度和性生活满意度均低于婚姻配偶,与双方父母的关系远不如婚姻关系那么亲密,整个幸福感要相差很多。最后,非婚同居关系不利于儿童的成长以及妇女权益的保护。据美国人口普查局2002年统计显示,非婚同居家庭中41%有l8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总数为290多万,占美国儿童的4%,相信中国的数量和比例将更为惊人。在现阶段由婚姻组成家庭仍然是人们可以选择的最佳生活方式。婚姻家庭的职能是同居关系所无法切实实现的,可以说,由婚姻组成的家庭是公民夫妻双方实现个人价值、保障子女利益的最佳生活方式,也符合社会的最佳利益。公民不宜选择同居关系来代替婚姻家庭关系,更不应该让非婚同居成为习惯,多次同居既不利于个人的幸福,也不利于选择终身伴侣以建立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种观点: 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趋势 非婚同居成为现代生活的一大特点,其背后的历史、经济、文化和人口因素十分强大有力,具有现实性和合理性,已成为一个难以禁止又无法回避的社会现象。有意义的研究是依据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趋势,探讨正确的应对办法。 虽然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各国都表现出增长趋势,但各国的具体情况存在差异,欧美和我国发展的程度、速度和社会接受度有所不同。有鉴于此,国外学者提出了“非婚同居阶段化理论”,依据非婚同居阶段性特征以及被社会接受的程度,对非婚同居现象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分析。最著名的是“四阶段理论”,即第一个阶段,同居是少数玩世不恭之人的前卫、激进、大胆的行为,此时的大部分人都是直接结婚的,同居是独特的社会现象,同居者本身对同居作为道德反叛的之外的其他价值没有清楚的认识,因而不具有普遍意义,也缺乏制度保障。第二个阶段,同居被广泛接受并实践为婚姻的先导、前奏、序曲或婚姻的测试,通常同居双方并不会生育孩子,以至于它被看作是反抗中产阶级婚姻的序幕,直接结婚从正常变为异常,同居是为婚姻服务的,亦没有的意义。第三个阶段,同居成为人们所接受的婚姻的替代手段,亲子关系不再受到婚姻的严格,表明婚姻已经不是建立家庭生活的唯一途径,同居本身就意味着家庭,非传统家庭演化为传统家庭的替代,因而具备的立法价值,产生了类似于婚姻的法律效力,但不排除采取诸如形式补正的方式获得与婚姻等同的法律效力。未来的第四个阶段,同居和婚姻将在生育和抚养孩子方面不再有所区别,亲子关系的转变过程完成,同居与婚姻完全等同,不仅是功能上的等同,而且是效力上的等同,采取何种生活模式需要根据主体的意愿。在前三个阶段,婚姻仍然是社会生活模式的主体,但是重要性呈递减态势,至第四个阶段婚姻与同居形成均势。研究认为各阶段在时间长度上可能有所变化,但一旦社会进入某个阶段则不再可能返回到上一阶段,同时,一旦达到某一个特定的阶段,之前的任何模式亦能够并存。就个体水平来说,情况也是如此。在任何特定的时间,非婚同居对特定当事人的含义都可能不同[34]。很多学者运用“四阶段理论”分析各国和各地区的非婚同居发展状况。 我国有学者认为“四阶段理论”将非婚同居视为某种过程而不是具体的事件,视其性质不断发生变化,这固然是一种动态发展的观点,但是这种发展观背后的预言成分过多了,或者说这种分析预测可能在西方国家是一种经验总结,用之国内会由于缺乏必要的定量分析而有显冒昧.笔者认为,我国的婚姻家庭领域的演变虽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产生突变,但演变的趋势仍有相似性。当前我国大部分人仍然是直接结婚的,非婚同居发生率增高,但持续时间不太长,非婚生育总比率较低,同居转变为结婚的可能性较大,目前尚处于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时期。随着非婚同居已开始被广泛接受,非婚同居将呈增长趋势,将来可能会像结婚一样自然与平常,成为多元价值观下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但非婚同居在我国是否会进展到三、四阶段的替代婚姻、等同婚姻,最重要的是看社会认可度和法律后果的等同。也就是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立法理念上仍可以有积极的建树。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合法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如果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开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生活的,是重婚同居,涉嫌重婚罪。法律客观:“非婚同居”是指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关系,自愿、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起的生活方式。其外延包括婚前同居、无婚意的同居和事实婚姻。“老年人非婚同居”应当具体属于“无婚意的同居”。如今,非婚同居的情况已经是非常常见的了,总的来说,非婚同居是主要以下面三种模式存在的:第一,事实婚姻模式。1979年2月2日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的意见》对事实婚姻进行了定义,“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该种模式在当代中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存在最为普遍。第二,试婚模式。在《家庭》杂志的一项调查中,1/6的人明确表示同居是出于试婚的目的:25%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可以正式结婚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24%的同居者认为,同居就是为了在结婚之前,如果发现双方不合适时能够容易地分手。这表明试婚是非婚同居者的主要动机。第三,老年同居模式。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第3种观点: 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成因 非婚同居的盛行是历史、经济、文化、人口等各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历史因素 婚姻成立的方式主要有仪式婚制、登记婚制和登记仪式婚制3种。仪式婚制和登记婚制都在我国历史上出现过。近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记载,秦代就已明确了婚姻程序,婚姻的成立和解除要经过官府的认可和批准,否则即被视为非法婚姻,尽管年幼,也要治罪。但从西周始至明清长期盛行的是仪式婚制,历代以儒家“六礼”为婚姻成立的程序。亲属法也沿用旧制,以举行“公开仪式并有两个证人参加”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因此,历史上形成的结婚以举行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的传统模式在人们观念中影响颇为深刻。第二次国内战争期间,在根据地率先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建立婚姻登记是中国新旧婚姻制度的主要区别之一,成为新中国婚姻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_950年、_980年的两部《婚姻法》以及200_年修订的《婚姻法》都明确婚姻登记为结婚形式要件,结婚除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外,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这样确立的婚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50余年来,婚姻登记已成为一种婚姻和夫妻性生活开始的主要形式在全国范围普及。但多年来生活在偏远山区的未婚男女,受文化层次的和传统习俗的影响,由于法律意识淡漠、婚姻登记不便、结婚成本高等原因,更看重结婚仪式而不看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经常容易被忽略,传统事实婚姻类型的非婚同居也一直延续下来。近年来即使是传统的事实婚姻类型也在社会流动的大潮中演变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异地非婚同居”“协议同居”等。有学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十分突出的事实婚姻现象,终将逐渐被非婚同居或试验同居所取代 经济因素 1.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了滋生的土壤。传统家庭承担着重要物质生产的职能逐渐消退,个人对婚姻的经济依赖减弱。妇女的使得妇女在经济上日趋,妇女的广泛就业也使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角色发生变化。随着妇女的工作角色日渐重要,其传统的养育子女和操持家务的角色已经明显转变,经济条件的改善使妇女面对婚姻问题有更多的选择。依照经济学的婚姻行为理论,男女之所以有结婚的需要,是因为他们有相互依赖的效用函数,即结婚能给双方带来更大效用,如安全感、购买力、居住面积的增加等,当个体充分实现经济后,对婚姻的需要会有所消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使得婚姻家庭的重要性日趋下降,尤其是我国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已不再与家庭挂钩,而是与职工或居民个人直接挂钩,社会福利的发放对象变成了个人,而不是家庭,非婚同居者不再因这种选择损失社会福利。 2.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了实用主义环境。在大城市中,传统的熟人社会变成陌生人社会,人口的大量流动,人的稳定性越来越差,使得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环境因素处在不断地变化之中。人的迁徙范围和频度愈来愈高,组建家庭的经济成本在不断地攀升。非婚同居的低成本性和同居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松散性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 3.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非婚同居提供了科技保障。随着医疗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避孕方法的普及和人工流产更加安全可靠、简便易行,性与生育分离成为可能, 婚外生育可以被有效地避免,人们不再担心非婚性关系会带来私生子的后果,消除了妇女对于怀孕的恐惧,减少了同居期间性行为的成本。性的生殖的功能被淡化,这成为女性“性”的更直接根源,正如罗素所说:“避孕法改变了性和婚姻的整个面貌,使性和婚姻区别开来,这是以前从未有过的 文化因素 1.社会开放带来了婚恋观的转变。在中国人传统的观念中,家庭的意义在于家族兴旺发达,婚姻的目的则在于“传宗接代”,长期延续性生活、家庭生活与生育“三位一体”的标准模式。改革开放后,社会生活的极大变化和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女权运动引发了观念的更新。家族本位的婚姻观和落后的贞操观被摒弃,以爱情和平等为特征的现代婚恋观、性观念成为主流,性与婚姻的统一性被打破。“性并不因披上了婚姻的外衣而变得神圣和崇高,也绝不因缺乏婚姻的庇护而变得低贱和渺小.性道德观念的转变,使得人们态度和行为显著改变,从以前对非婚同居被称为“鬼混”“不知羞耻”“伤风败俗”被社会鄙视的事,到现在的广泛接受,多样化的生活方式开始受到尊重。另外,女性生育一直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但却从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和补偿并且成为现代社会女性自身发展的一大障碍。“能够生育合法的子女”“孩子有稳定的家庭关系 是婚姻的重要功能,非婚同居为持有终身不育观念的女性选择自由度更大的生活方式提供了可能。 2.社会开放带来了法制观的转变。随着我国的法制文明和进步,非婚同居存在的法理基础逐渐为人们接受,社会对非婚性行为、非婚同居日益宽容。《婚姻法》为私法范畴,从法理上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非禁止的、不违反法律的。且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非婚同居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如果当事人自愿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他人无妨,对社会也没有太大影响和危害,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别人没有太多的权利过问或干涉,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主动干预。 人口因素 1.青少年成长周期的影响。由于物质条件的改善,青少年的性成熟期比20世纪50、60年代青少年提前2—3年,而受教育年限延长,成家立业时间普遍推迟,晚婚晚育已成为一种趋势。从身体发育成熟到结婚中间有很长的一段性等待期,正是青年的性活跃期。性知识普及程度越来越高使性娱乐的功能出来,同居成为既满足性的需求又可节省生活成本的一种选择。紧张的社会竞争中,性娱乐作为原始的快乐源可以成为缓解压力,处理紧张、焦虑和孤独的一种手段。 2.现实婚姻状况影响。目前我国离婚率急剧上升,从年龄来看虽呈低龄化趋势,但仍以35—45岁最多。上海市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资料显示,离婚高峰无论男女均发生在35—49岁年龄段,占总离婚人数的60._6%,特别是40—44岁之间是婚姻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且离婚后再婚也要有时间差,历年的累积数也会增多。受到自身婚姻挫折或父母离婚及社会离婚率的影响,使离异的中年人和适婚年轻人对婚姻本身产生某种恐惧感,因而希望通过同居生活来减轻自己的恐惧感,同居因为既提供了一种伴侣亲密关系,又没有婚姻天长地久的承诺,降低了这种危机感。 3.老龄化社会影响。随着人的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丧偶的人口也在增加。根据2000年第5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老年人的未婚和离婚的比例合计为2%,但处于丧偶状态的老年人比例则为37.7%。2004年,据上海市老龄科研中心的数据显示:上海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总数已达到260.78万,占总人口的_9.28%,其中丧偶老年人占到36%左右.随着人们思想观念更新,现在丧偶老年人愈加重视追求自己的晚年感情和幸福生活。据浙江省老年学会对丧偶加离异的单身老人抽样调查:有82%的老人想再婚找个老伴,但是再婚率仅占7.05%,再婚老人中离婚的比例则高达_/3以上.上海、天津、南阳等地的调查数据也显示老人再婚离婚率高达50—80%之间.考虑到自身的身体状况、财产继承、再婚成功率低、子女的反对等诸多因素,“搭伴养老”“银发同居”明显增加。据对天津市老年人调查时发现,该市老年人同居现象占到了老年人再婚比例的50.2003年据北京的一次调查显示,在4297名投票者中有90._3%赞成老年人未婚同居,6.05%反对,3.82%说不准.2006年上海市中老年“心灵驿站”热线公布的一项针对_000余名有再婚经历老人的调研显示,再婚老人中认可非婚同居的竟达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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