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企房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根据2002年国土资源部和房屋管理局的《通知》,进行公房使用权交易的一方必须是合法承租人,并需得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同意。因此,在交易前,需先确认房屋所有权,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特殊性,并非所有人都能享有。为避免转让协议的无效及未来纠纷,购买人应确认自己具备购买资格。例如,单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转让通常要求购买人也是该单位的职工。
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或交换住房产权等方式获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这意味着公房使用权是允许流转的,但此流转不包括转租。转租是指在不变更承租合同的情况下,将房屋交予他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