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3种观点: 为了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顺利完成投资目标。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部、监理部下达的各项管理、施工计划,必须切实服从项目部、监理部统一管理、统一指令,保证工程施工的各项目标按计划落实。监理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全方面管理,对于质量低劣、进度迟缓、安全文明施工较差、不按图纸和规范施工、不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部管理的施工单位,监理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一、绿色施工现场要求措施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2、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3、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4、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二、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1、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2、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3、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安全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2、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3、法律责任。法律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第六十三条。四、申请该 行政许可事项 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筑工程1、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2、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取得土地权属文件。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永久性建筑、临时性建筑和维修工程)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报表(建筑物);2、与规划管理相关的施工图(一式4份及电子文件);3、具有相应测绘资质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放线测量技术报告(含电子文件);4、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 授权委托书 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消防、人防、配套、地名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审核意见)。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定,作出决定;4、同意的,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法律客观:《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3种观点: 为了加强施工过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建设,顺利完成投资目标。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部、监理部下达的各项管理、施工计划,必须切实服从项目部、监理部统一管理、统一指令,保证工程施工的各项目标按计划落实。监理部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文明施工全方面管理,对于质量低劣、进度迟缓、安全文明施工较差、不按图纸和规范施工、不服从建设单位及监理部管理的施工单位,监理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罚。一、绿色施工现场要求措施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1、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施工单位应当对围挡进行维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2、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和模板存放、料具码放等场地进行硬化,其他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3、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洒水降尘工作,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进行洒水降尘;4、施工单位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应当在库房存放或者进行严密遮盖;油料存放应当采取防止泄漏和防止污染措施。二、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1、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2、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3、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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