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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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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处理。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裁判。作为,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审查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包括一房两卖、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情形,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即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双方约定好解除合同的情形时可以解除,出现了法定的解除合同情形时也可以解除合同,此时我们都是需要及时的注意相关的规定的。

第2种观点: 一、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程序是什么1、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程序如下:(1)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退房通知;(2)售房者在接到退房通知15日内为购房者办理退房手续、退还购房款于购房者;(3)购房者依约返还房屋。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二、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合同的无效情形如下:1、该条款内容违反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强制性规定;2、违背公序良俗;3、合同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4、意思表示不真实;5、恶意串通,利用合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解除购房合同协议的理由如下: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卖方明示违约; 3、先卖后抵押的; 4、一房二卖的; 5、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问题的相关解答已给出,请各位读者根据情况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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