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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拒收28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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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看守所无法因犯人染有疾病而拒收,有拒收的,看守所需要作出合理解释。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患有精神病或急性传染病、其他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严重疾病的人看守所不予收押。《看守所条例》没有定义不予收押的“严重疾病”。看守所有时会做扩大解释。一般如患有精神病 、传染性皮肤病、艾滋病、乙肝、癫痫、肺结核病、极度高危的高血压病、肺心病伴心衰 、风湿性心脏病等。【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二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第2种观点: 有严重疾病已判刑的看守所不收的,可以取保候审或暂缓收押。但是取保候审只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之后是否会收监,需要根据的判决。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有严重疾病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法律分析】有严重疾病已判刑的看守所不收的,可以取保候审或暂缓收押。审判以后也可以办理监外执行。判决生效后不收入监狱的情况:1、有重大疾病的;2、有传染性疾病的;3、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应在看守所服刑。收押罪犯要有条件的,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起诉书副本、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外,还进行体检,做体检登记表,对有重大疾病的,退回拘留所,待并好后再收押,监狱是刑罚机关而不是医院,收押有重大疾病的罪犯,会加大监狱的成本。不适合拘押的可申请保外就医。另外,“监狱不要”并不代表是监狱的错,监狱不要(不收押),是退回原拘押所的,至于罪犯在社会上作案,罪犯不是从监狱出来的,错不在监狱,监狱并没有放罪犯到社会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看守所对人犯收押前,应当由医生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填写《人犯健康检查表》,凡具有《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机关依法作其他处置。对于收押后发现不应当收押的,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对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办案机关负责鉴定。

第3种观点: 患有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严重疾病的患者,以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因为传染病以及有严重的其他疾病的患者被拘留后可能会将其他拘留人员感染,从而使他人患病,所以这类人员一般会被送去隔离治疗。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一般是被判为无罪的,后期会被送到精神病院。而产妇她们的孩子,新生的婴儿是无罪的。所以这样的拘留人员会受到其他的处置。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治安拘留所对被拘留人应当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法制、道德教育。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对被拘留人劳动的收支应当在财务部门指导下单帐、专人管理,并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拘留所拒收的重大疾病如下:1、患有精神类疾病的,比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间歇性精神,癫痫疾病等等不予关押;2、各种类型的严重的心脏疾病不予关押;3、严重的高血压疾病不予关押;4、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肺部疾病等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5、严重的各种肝脏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6、严重的肾功能疾病不予关押;7、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不予关押;8、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不予关押;9、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关押;10、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由医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填写入所健康检查表。发现被拘留人身体有伤或者情况异常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拘留所详细登记伤情或者异常情况,并由送拘人员和被拘留人签名确认。第十九条 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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