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行政处罚罚款为20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现就机关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规定如下: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3种观点: 行政处罚较大数额,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对公民处罚超过1千元,对法人或组织处罚超过3万元的为较大数额罚款,规定个人罚款5万元以上属于较大数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池州行政处罚规定个人1千元,单位1万元为较大处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第六条第一款对“较大数额罚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是一个带有现代民主政治色彩的制度。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一次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它的基本精神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中国最早引进听证制度的是深圳市。真正在全国普及是在1996年,《行政处罚法》将听证制度纳入行政执法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行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规定。
第1种观点: 1、听证的适用范围根据本条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案件都必须听证,治安管理处罚案件中的听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l)机关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吊销许可证,是指机关依法收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单位已经取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证书,以取消或者禁止被处罚人从事某种活动的特许权利或者资格的处罚。比如,典当、公章刻制、旅馆等特种行业许可证、保安培训机构经营许可证、剧毒化学品购买或者准购证等。2000元以上罚款,是指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根据本法第11“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的规定,拟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2000元罚款的,也属于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适用范围。由此可见,听证主要适用于一些对被处罚人利益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决定。行政拘留作为一种最严厉的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为什么本法没有把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呢?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听证是在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之前举行的,法律又没有赋予机关在举行听证前可以拟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受趋利避害心理影响,极有可能在要求听证后一逃了之,不仅致使听证不能举行,而且会使被处罚人逃避法律责任。第二,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范围会大大提高办案成本,降低执法效率。按照本法规定,除个别行为外,大多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有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如果纳入听证范围,以机关目前的警力状况难以承担起组织听证的任务。治安管理处罚作为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决定程序上应当保证高效、快捷,不应设置过于繁琐的程序。第三,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后逃跑,被侵害人因为得不到法律保障,极有可能会对机关乃至产生不满,从而引发投诉、信访等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第四,本法虽未将行政拘留纳入听证的适用范围,但是,为了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规定的担保人或者依法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这与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同。这一措施同样可以保证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能有效解决听证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第五,对行政拘留不服的,被处罚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被处罚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可以聘请律师,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等等。(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也是治安案件适用听证的前提条件。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没有要求听证,机关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在征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同意和参与的情况下,也可以组织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签名、盖章或捺指印。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条规定,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这是机关的法定义务,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定权利。因为如果机关不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既无从知道机关可能会给予其什么样的处罚,更谈不上依法及时行使其听证权了。2、听证的适用程序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这是对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的听证适用程序所作的原则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听证:“(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本条规定中的依法,即是指依照上述程序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机关应当写出听证笔录,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根据新认定的事实、证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处理意见,报机关负责人审查,依据本法第95条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因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1、调查取证;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如下:1、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前,检查所有的听证人是否全部到场,做好登记的工作;2、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要求会场肃静,并且宣布听证会进行时的所有纪律;3、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听证调查阶段;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百零一条 听证的程序(一)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2种观点: 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听证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情况机关适用公开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三)较大数额的行政罚款。较大数额的具体标准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第二百九十九条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一)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的,不得再对本案提出听证申请。(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机关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机关应当在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第三百条听证的举行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第三百零一条听证的程序(一)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员,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四)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论证和辩论;(五)听证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三百零二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依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作出具体决定。
第3种观点: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机关应当受理。2、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2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载有下列事项的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3、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4、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5、举行听证时,由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6、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二、可提出听证资格要求听证申请人必须是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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