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紧急避险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缘故,因此可免责。之所以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1、从主观上看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从客观上看它是在处于紧急危险的状态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紧急避险行为不具备犯罪构成。从总体上说,它不仅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社会有利的行为。一、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有哪些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不法侵害之外的人)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二、紧急避险有哪些法律责任1、法定(职责)紧急避险法律责任是指刑法直接规定的,对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法定(职责)的行为人,正在执行职务时,不履行避险行为的,应当依刑法直接规定,负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负有法定(职责)的行为人,刑法没有直接规定的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到行政处罚。2、自愿(主动)紧急避险是指对于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发生的危险,非负有法定(职责)所有公民,不负刑事责任。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因紧急避险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时,应当将险情引起人确定为当事人之一,按其行为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其应负的责任。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行为,与紧急避险不同。紧急避险是在危险发生时进行的行为,会损害他利,但为避免更大损失而做出的牺牲。无因管理可在一般时间下进行,而紧急避险只在危险时进行。它们的行为结果也不同。法律分析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但是他不同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会损害到他人一定权利的,是牺牲了部分利益来避免更大的损失发生。1、它们在行为时间上就不同显然无因管理在一般时间下也可以进行的行为,紧急避险则是在正在发生危险时所进行的行为;2、行为实施的结果也不一样。拓展延伸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涉及到紧急情况下的避险措施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实际应用情况。在法律层面上,各国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法律框架来规范紧急避险,包括对紧急避险的定义、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同时,实践应用方面考虑到不同紧急情况的特殊性,需要针对性地制定和执行相应的避险计划和措施。这可能涉及到应急预案的制定、资源调配、协调与沟通等方面的实践操作。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的研究旨在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效率,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结语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与紧急避险有所不同。紧急避险是在危险发生时采取的行动,可能会损害他益,但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因管理与紧急避险在行为时间和结果上存在差异。紧急避险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需要考虑到特殊紧急情况下的避险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实践操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2种观点: 一、紧急避险条件是什么1、紧急避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2)必须是迫不得已、别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3)必须是为了避免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损害;(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紧急避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二、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1、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2、危险正在发生;3、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行为人主观具有避险意识;5、没有超过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例如,海上大风已过,已经不存在对航行的威胁,船长这时还命令把货物扔下海去,这就是避险不适时。船长对由此而造成的重大损害,应负刑事责任。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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