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办理普通案件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安排律师在5日内会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预约会见时间。侦查阶段须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持相应的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在看守所办理登记手续后即可会见。五、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前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性格、案情、法律相关规定罗列会见的问题提纲,预先准备会见笔录。会见注意事项:1、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好为2人,以便互相监督和确保安全;律师会见时至少1人为执业律师,其他随同人如非执业律师,应是与会见律师同一单位并持有律师管理机关印发的证件的人员。2、会见时带聘请的翻译人员的,须出示经办机关批准的文书。3、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机关可以派员在场。4、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准私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亲友参与会见;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与外界联络的各种通信、摄影器材等工具;会见期间禁止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财物及携带任何物品出所。【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如下:(一)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二)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三)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四)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五)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的情况,需要妥善处理。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保守客户秘密的原则,不能泄露客户秘密,也不能代表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律、行业规定、职业道德,维律尊严和社会公正。”2.《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依法聘请律师进行辩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道德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承办案件应当尊重事实、尊重法律,不得代理违法行为。”综上所述,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保守客户秘密的原则,不能代表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同时需妥善处理好利益冲突的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表明身份,出示委托书;告知犯罪嫌疑人受何亲友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询问其是否同意聘请本律师;若同意,应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2、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陈述,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党派、文化程度、婚姻家庭、有无受过刑事处分、被刑事处分的罪名、期限。4、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5、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主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目的、动机、结果等。6、陈述是否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预备犯;未遂犯;从犯;胁迫犯;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中止犯;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等。7、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是否存在证明无罪的材料和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不是其所为;其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故;无刑事责任能力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8、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地点、是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等。9、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如:侦查机关是否有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行为;如果有,其供述是否属实;是否有诱供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律师需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遇到沟通障碍,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处理。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请律师会见,律师也有权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2.《监狱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律师在会见期间应当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不得干扰监狱的正常秩序,不得向犯罪嫌疑人传递信息或物品。3.《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犯罪嫌疑人的秘密。在处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障碍时,律师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和合法权益,同时遵守监狱的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如果存在沟通障碍,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如通过翻译或调解员等中介人员来进行沟通,或者向监狱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沟通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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