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财产保全在未解除前,始终是有效的;如果双方调解处理的,申请方应当向人民说明情况,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法条链接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保管;又如,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声明放弃请求权。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一、诉前保全败诉怎么赔偿1、诉前保全后,如果官司打输了,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是因为依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人民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了,申请人应当赔偿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并且如当事人错误地申请财产保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如错误地申请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等情况,也要负赔偿责任应该在担保中扣除。2、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在起诉前,只能由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且必须提供担保。不能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其他适当的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3、财产保全收费有两部分:财保费/担保金。对于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如果官司打输了应该怎么处理的相关问题,从上面当中我们可以看书,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官司打输了,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失就可以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不需要再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虽然生效但尚未到申请执行的期限,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定会同意保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会解除保全措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案件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一般不能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果一方反悔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不需要再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虽然生效但尚未到申请执行的期限,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定会同意保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会解除保全措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案件调解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人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一般不能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果一方反悔或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书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条 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不需要再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虽然生效但尚未到申请执行的期限,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定会同意保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调解结案后财产保全措施应予解除,除非当事人各方一致同意继续维持保全裁定的效力。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由决定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一、财产保全审查内容人民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债权保险的条件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前的财产保全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作出决定;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三、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哪些?诉讼财产保全一般是指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这段时间内,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也不得受理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虽然无紧急情况,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也应尽快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付诸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对民事案件调解成功后,如果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会解除保全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不需要再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虽然生效但尚未到申请执行的期限,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定会同意保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不需要再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虽然生效但尚未到申请执行的期限,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定会同意保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不需要再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虽然生效但尚未到申请执行的期限,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定会同意保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会解除保全措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主要是针对有财产分割纠纷、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等案件的当事人申请的一种措施。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3)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一、诉前财产保全1、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2、提起时间: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适用于诉讼和仲裁)。3、管辖: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4、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5、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6、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7、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8、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10、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作出的裁定。11、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1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二、诉讼财产保全1、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2、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3、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4、在诉讼中,人民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5、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6、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7、再审人民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实施。三、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3、保全裁定未经人民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对应的是诉讼程序的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也有不同规定。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法律客观: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 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人民会解除保全措施。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由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不需要再申请财产保全。如果虽然生效但尚未到申请执行的期限,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定会同意保全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顺利执行,主要是针对有财产分割纠纷、债务纠纷、离婚财产纠纷等案件的当事人申请的一种措施。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所处阶段不同,财产保全可区分为:(1)诉前财产保全;(2)诉讼财产保全;(3)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一、诉前财产保全1、适用情形: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2、提起时间: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适用于诉讼和仲裁)。3、管辖: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4、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5、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6、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7、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给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引起的诉讼,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8、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由受理起诉的人民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管辖。9、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可以酌情处理。10、当事人向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将保全手续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诉前保全的裁定视为受移送人民作出的裁定。11、人民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1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受理申请人的起诉后,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和财产保全申请费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案件移送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继续有效。二、诉讼财产保全1、诉讼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采取。2、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3、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4、在诉讼中,人民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5、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6、第二审人民裁定对第一审人民采取的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一审人民实施。7、再审人民裁定对原保全措施予以续保或者采取新的保全措施的,可以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原审人民或者执行实施。三、裁判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启动前的衔接阶段的保全1、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申请采取保全措施。2、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3、保全裁定未经人民依法撤销或者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财产保全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每种类型对应的是诉讼程序的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也有不同规定。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法律客观: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 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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