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通常是为了防止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生命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通过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它的特点是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利益,在没有更好的办法下,不得不损害另一方较小的利益。如果不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行为,那么不属于紧急避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如下: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权是什么1、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出罪事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2、责任承担:(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1种观点: [案情介绍] 1991年7月的湖北,正是天气炎热,农活繁忙的季节。陈*生今年承包了5亩旱地,全种上了小麦,赶上今年风调雨顺,虫害少,小麦今年又要丰收。陈*生的5亩旱地紧靠在公路边上,公路两边是两排高大茂密的白杨树,给炎热的夏天带来了一丝阴凉的希望。 这天,陈*生割了一亩多地麦子,坐在树荫底下,喝了点凉茶,望望路上来来往往的行人,看看地里金黄金黄的麦子,不时地逗逗路边邻居家正在公路上玩耍的两个小孩。突然,陈*生看见东边开来一辆黄河牌汽车,速度非常快,与此同时,从西边也开来一辆吉普车,速度也很快。这么窄的公路,两辆车速度又这么快,小孩还在路中间,太危险了。陈*生脑子里转了这个念头后,即迅速站起,一面奔向小孩,一面高喊让小孩躲开。两辆车马上就要相接,在这千钧一发的时刻,陈*生疾步奔到小孩跟前,一左一右把两小孩都推进路边的小水沟里,自己也滚到沟里,吉普车也在此刻被黄河牌汽车撞翻。两个小孩都幸免于难,陈*生松了一口气,缓缓地爬了起来,一个小孩挣扎着也已爬起,但另一小孩却没动静。陈*生过去一看,原来在自己推这个小孩时,将其头碰到了水沟里的一块石头上。陈赶紧抱着小孩往村医务室跑,医务室医生又让其到乡医院去。经诊断,该小孩得了严重的脑震荡,住院治疗后,仍留下后遗症。 该小孩父母以故意伤害罪将陈*生告到。经审理,认为陈*生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人不应负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紧怠避险是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权益以保护较大权益免受危险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危险发生;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33.必须是针对第三人的较小的合法权益进行避险34.必须出于避险意图35.必须是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实施;6.必须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本案中,陈*生在吉普车和汽车即将相接,小孩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当机立断,为拯救小孩生命而将其推向路边小水沟,这是迫不得已而为之的,且相对死亡来说受伤是较小的损害,故陈*生的行为应是紧急避险,不应认定为犯罪。 [法律提示]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是为了大利益而牺牲小利益的行为,在整个行为之中是有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虽然可能对危险的发生也没有遇见,这是容易混淆的地方)做出选择的,同时也有避险意思。而意外事件是对危险的发生没有任何预见,而且对危险的后续发展也没有做出任何选择,没有避险意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3种观点: 哪些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具体如下:1、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这些条件是:避险意图要行为人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紧急避险,而且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在时间条件上,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已直接构成了威胁。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综上所述: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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