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办理普通案件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安排律师在5日内会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会出现纷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拒绝代理或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受律师代理等情况。此时,应当遵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其人身尊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接受律师代理的,应当尊重其意愿。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参加诉讼的人,有权在诉讼中依法行使权利,受到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十二条: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切实保障他们的辩护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人身侮辱或打击。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会见。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人。综上所述,律师在会见期间应当遵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纷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并及时安排辩护人会见。同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人,不得强制选择律师代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期间,律师应该注意避免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冲突,这不仅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因为,如果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冲突时,可能会导致律师受伤,甚至还会影响到律师的工作,因此,律师在会见期间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保持冷静,不要激化矛盾。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律师应该保持冷静,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激化矛盾,避免双方情绪失控。2.尽可能避免单独会见。为了避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发生冲突,律师应该尽可能避免单独会见,最好在监狱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会见。3.保持安全距离,不要接触犯罪嫌疑人。在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时,律师应该保持安全距离,不要过于接近犯罪嫌疑人,避免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威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实陈述事实,提出合法的意见和建议,不得与客户串通作假。”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应当保障其依法进行辩护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辩护活动的进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应当保持冷静,不得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律师发生言语、肢体冲突。”综上所述,律师在会见期间,应该掌握好冷静、安全距离和避免单独会见等原则,以便更好地完成自己的工作。
第2种观点: 办理普通案件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安排律师在5日内会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可能会出现纷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拒绝代理或犯罪嫌疑人不愿意接受律师代理等情况。此时,应当遵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维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其人身尊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愿意接受律师代理的,应当尊重其意愿。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参加诉讼的人,有权在诉讼中依法行使权利,受到法律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二十二条:律师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益,切实保障他们的辩护权,不得对当事人进行人身侮辱或打击。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会见。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人。综上所述,律师在会见期间应当遵循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纷争,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尊重犯罪嫌疑人的意愿,并及时安排辩护人会见。同时,犯罪嫌疑人有权自由选择辩护人,不得强制选择律师代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如下:(一)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二)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三)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四)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五)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如下:(一)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二)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三)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四)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五)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2种观点: 办理普通案件的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享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的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的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安排律师在5日内会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被机关拘留、逮捕后,在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直到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都可以委托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后,即可持三证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