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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过当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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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避险过当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1种观点: 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如下: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需要符合哪些条件1、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是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危险正在发生,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避险的对象只能是无辜的第三者,这是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5、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是紧急避险的客观条件;6、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紧急避险权是什么1、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出罪事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2、责任承担:(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2)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出罪事由。具体来说其构成要件有:1、避险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不含职业或者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要面对的对其本人的危险);2、这种危险正在发生;3、因为不得以损害另一合法权益;4、紧急避险要有避险意识,也即要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过当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客观方面看,无非是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原理,仅有客观方面的损害,无论这个损害有多大,都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认定行为人有罪,即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要认定某种紧急避险过当行为构成犯罪,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只有当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合法的紧急避险是不可以正当防卫的,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而根据目前流行的三要件说,紧急避险作为违法阻却事由,阻却了特定行为成立违法性,故而不属于不法侵害。因此,对紧急避险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有成立假想防卫的空间,若成立假想防卫,有机会在评价有责性时阻却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避险过当由于不是紧急避险,所以,在对行为进行违法性评价时,不能阻却违法性。故而,避险过当属于不法行为,可以对之进行正当防卫。根据当前通说,不能通过保护生命而牺牲生命,所以,他人意图通过牺牲你的生命来避险时,你可以正当防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1种观点: 张某某系食品厂保管员,1982年3月23日,食品厂附近居民陈某某家娶儿媳妇,大摆筵席,厨师将一小桶柴油误认为食油倒入沸腾的油锅里,顿时起火,烧毁周围平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赶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的指挥下,拆掉通道两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食品厂管理员张某某认为消防队拆除的火道太窄了,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就指挥生产工人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的平房拆掉。孙某某等人当即反对。他们说:“消防队已拆除火道,火有可能扑灭,能多保一栋,就多保一栋。”但张某某不听劝阻,强行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房给拆毁。由于消防队员的奋力扑火,火势没有蔓延到孙某某等六户房屋处,就被全部扑灭。 评析: 张某某拆除孙某某六户居民住宅的行为是出于保护其所工作的食品厂的利益,以免受火灾的危险。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但是,他在消防队员已经赶到并且已经采取了拆除通道旁边的煤棚,接通水龙头开始灭火的措施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预见到火势可以被消防队员控制住,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并且不听他人的劝告强行拆除房屋,造成对他人财产权不必要的损害。其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某系食品厂保管员,1982年3月23日,食品厂附近居民陈某某家娶儿媳妇,大摆筵席,厨师将一小桶柴油误认为食油倒入沸腾的油锅里,顿时起火,烧毁周围平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赶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的指挥下,拆掉通道两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食品厂管理员张某某认为消防队拆除的火道太窄了,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就指挥生产工人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的平房拆掉。孙某某等人当即反对。他们说:“消防队已拆除火道,火有可能扑灭,能多保一栋,就多保一栋。”但张某某不听劝阻,强行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房给拆毁。由于消防队员的奋力扑火,火势没有蔓延到孙某某等六户房屋处,就被全部扑灭。 评析: 张某某拆除孙某某六户居民住宅的行为是出于保护其所工作的食品厂的利益,以免受火灾的危险。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但是,他在消防队员已经赶到并且已经采取了拆除通道旁边的煤棚,接通水龙头开始灭火的措施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预见到火势可以被消防队员控制住,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并且不听他人的劝告强行拆除房屋,造成对他人财产权不必要的损害。其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过当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客观方面看,无非是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原理,仅有客观方面的损害,无论这个损害有多大,都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认定行为人有罪,即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要认定某种紧急避险过当行为构成犯罪,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只有当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3种观点: 找一个紧急避险的案例?2011年5月2日,刘某驾驶大货车顺着国道往北出城,车辆驶至城乡接合部,刘某见行人车辆渐少,遂加快行驶速度。此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王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刘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避开王某,但由于车辆方向急转,失去平衡,一下子便侧翻在地,车辆、货物均有受损。刘某遂要求王某赔偿,王某不肯。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刘某诉至请求判决王某赔偿其所受损失。王某未先确定路面安全即横穿马路,刘某为了避免撞伤王某的后果发生,猛打方向盘致车辆侧翻受损,王某当属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其必须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但是,如果刘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况,及时发现王某横穿马路的意图,并相应地采取减速、鸣笛等处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刘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对险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综上,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刘某与行人王某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同等责任。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第1种观点: 张某某系食品厂保管员,1982年3月23日,食品厂附近居民陈某某家娶儿媳妇,大摆筵席,厨师将一小桶柴油误认为食油倒入沸腾的油锅里,顿时起火,烧毁周围平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赶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的指挥下,拆掉通道两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食品厂管理员张某某认为消防队拆除的火道太窄了,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就指挥生产工人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的平房拆掉。孙某某等人当即反对。他们说:“消防队已拆除火道,火有可能扑灭,能多保一栋,就多保一栋。”但张某某不听劝阻,强行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房给拆毁。由于消防队员的奋力扑火,火势没有蔓延到孙某某等六户房屋处,就被全部扑灭。评析:张某某拆除孙某某六户居民住宅的行为是出于保护其所工作的食品厂的利益,以免受火灾的危险。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但是,他在消防队员已经赶到并且已经采取了拆除通道旁边的煤棚,接通水龙头开始灭火的措施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预见到火势可以被消防队员控制住,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并且不听他人的劝告强行拆除房屋,造成对他人财产权不必要的损害。其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张某某系食品厂保管员,1982年3月23日,食品厂附近居民陈某某家娶儿媳妇,大摆筵席,厨师将一小桶柴油误认为食油倒入沸腾的油锅里,顿时起火,烧毁周围平房30多间时,消防队员才赶到现场,由于平房两侧小棚子多,通道狭小,消防车进不去,在消防队员的指挥下,拆掉通道两旁的煤棚,消防车通过,接上水龙头。此时,食品厂管理员张某某认为消防队拆除的火道太窄了,火越烧越旺,有可能烧到食品厂的生产车间,就指挥生产工人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的平房拆掉。孙某某等人当即反对。他们说:“消防队已拆除火道,火有可能扑灭,能多保一栋,就多保一栋。”但张某某不听劝阻,强行将孙某某等六户居民住房给拆毁。由于消防队员的奋力扑火,火势没有蔓延到孙某某等六户房屋处,就被全部扑灭。评析:张某某拆除孙某某六户居民住宅的行为是出于保护其所工作的食品厂的利益,以免受火灾的危险。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但是,他在消防队员已经赶到并且已经采取了拆除通道旁边的煤棚,接通水龙头开始灭火的措施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预见到火势可以被消防队员控制住,却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并且不听他人的劝告强行拆除房屋,造成对他人财产权不必要的损害。其行为构成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过当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过当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客观方面看,无非是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原理,仅有客观方面的损害,无论这个损害有多大,都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认定行为人有罪,即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要认定某种紧急避险过当行为构成犯罪,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只有当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3种观点: 找一个紧急避险的案例?2011年5月2日,刘某驾驶大货车顺着国道往北出城,车辆驶至城乡接合部,刘某见行人车辆渐少,遂加快行驶速度。此时,突然发现前面有一行人王某横穿公路,眼看就要撞上王某,刘某慌乱之下猛打方向盘,避开王某,但由于车辆方向急转,失去平衡,一下子便侧翻在地,车辆、货物均有受损。刘某遂要求王某赔偿,王某不肯。在多次要求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刘某诉至请求判决王某赔偿其所受损失。王某未先确定路面安全即横穿马路,刘某为了避免撞伤王某的后果发生,猛打方向盘致车辆侧翻受损,王某当属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因此其必须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但是,如果刘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密切注意路面的情况,及时发现王某横穿马路的意图,并相应地采取减速、鸣笛等处置措施,此次交通事故也是可以避免的。因此,刘某在险情发生前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义务,对险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综上,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机动车驾驶人刘某与行人王某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同等责任。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第1种观点: 刑法中没有规定避险过当的具体罪名,如何正确对避险过当确定罪名和裁量刑罚,司法实践中往往感到很棘手一般认为,对于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时,应当根据避险过当的行为人的不同心理态度和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结合《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按下列几种情况定罪量刑:1、对于避险过当造成无辜的第三人死亡的案件,如果行为人对于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且具有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间接故意的,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由于过失造成的,则定“过失杀人罪”。若行为人只能预见到造成重伤的危害结果且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导致他人死亡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酌情减轻处罚。2、对于避险过当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案件,如果避险人由于间接故意的罪过,应当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如果对于该重伤结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则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3、对于避险过当造成财产损失的案件,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放任的心理态度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可以考虑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在执行职务中出于过失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则可以考虑定“玩忽职守罪”;否则,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出于过失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依法负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避险过当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他是在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与通常情况下的犯罪不同,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裁量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时,应当对实际造成的损害与所保护权益的大小进行必要的比较,作为一般数量上的参考。同时考虑避险过当行为人造成损害的主观罪过形式以及由于避险过当所造成的实际危害后果,综合确定刑罚。如前所述,对那些避险行为人主观上是希望通过造成较小的损害来避免较大的危害,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达到避险的目的,甚至造成了更大损害,如消防队员为了防止火势蔓延,拆毁了邻近的建筑物,但风向突然改变,火焰窜向另一方向,并烧毁了那个方向的房屋。对此,只要行为是基于避险的目的,主观上没有罪过,既不能认定为紧急避险,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避险行为还触犯了第三者的利益,给第三者造成了一定损害,也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采用民事赔偿方法进行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避险过当不存在故意。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其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虽然避险行为是有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是避险意图的内容,而不是罪过中的直接故意,行为人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而不是追求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避险过当的认定: 1、对紧急避险不要求什么必要限度。 2、避险产生的危害不超过其所欲避免的危害,也可以相等。 3、所造成的损害比所预防的损害为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紧急避险过当并没有单独的罪名,它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紧急避险过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从客观方面看,无非是财产的损失和人员的伤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及犯罪构成原理,仅有客观方面的损害,无论这个损害有多大,都不能仅仅根据这一点来认定行为人有罪,即不能客观归罪。换言之,要认定某种紧急避险过当行为构成犯罪,也必须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只有当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这种行为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3种观点: 紧急避险的后果具体如下:1、 损失赔偿:如果在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您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可能包括支付医疗费用、修复财产损坏等;2、 违法行为:在紧急避险过程中,如果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例如,如果您在紧急情况下驾驶超速或闯红灯,可能会被罚款或吊销驾驶证;3、 民事诉讼:紧急避险行为可能会引发民事纠纷,导致他人对您提起诉讼。您可能需要面对的审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 保险索赔:如果您在紧急避险过程中使用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您可能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赔偿可能会发生变化。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具体如下: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了避免紧急避险带来的后果,建议您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尽量采取合法的、安全的行动,并尽快联系相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保险公司等)以获取适当的建议和协助。【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紧急避险一般不构成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一般紧急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避险过当这一具体罪名,因此,只有结合避险过当造成的损害性质和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所持的罪过心理,以刑法规定的相应具体犯罪构成为依据来对其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避险过当这一具体罪名,因此,只有结合避险过当造成的损害性质和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所持的罪过心理,以刑法规定的相应具体犯罪构成为依据来对其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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