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渊源上的根据,是与其事实根据相对称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体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行政主体作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依据,也包括不具有立法权的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杈和法律所作的其它规范文件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且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一类,可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绝对事件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引起的。例如:人的自然死亡与出生、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相对事件是由人们的行为引起的,但它的出现在该法律关系中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例如:国家银行利率。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以发生一定司法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区别:(1)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2)法律事件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如自然灾害、战争等;(3)法律行为具有主观性,人的意志可以去干预它,如订立合同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 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又称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法律,还要遵循行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如下: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律规范,不得享有行规范以外的。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或者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完整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的区别: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理解首先是对“一事”即“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理解和认识。所谓“违法行为”指当事人违反行规范的行为或者说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非其他违法或违纪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实施了一个违反行规范的行为或者说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当事人在客观上仅有一个完整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的区别: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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