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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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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适用的、当事人可以公开举行的对一些重要的事实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行为。它通过公开举行的方式来进行,它一般适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权衡时,个人利益有可能受到极大的侵害的情形下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如下:(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听证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有针对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情形,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一、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怎样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活动。鉴于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较之处罚对象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权力和优越地位,而行政处罚又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为了使行政机关在即将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处罚决定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防止单方面认定事实,从而有效地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北京市规定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举行听证而设有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将不能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中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新的证据。听证结束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根据听证程序的调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三、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1、主体不同。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民警,还有一些被机关授权的乡、镇;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行政”的字样。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3、罚则不同。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4、罚缴方式不同。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第1种观点: 行政处罚法对听证时间的期限主要分为三类,总结如下:(一)申请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提示:行政许可的听证申请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二)组织时间:无规定提示: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组织行政许可的听证(三)告知时间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一、如何组织行政处罚的听证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二、申请听证程序的时效: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1)当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当事人主动放弃听证。(2)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要求听证,但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未在五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的,视为放弃行使听证的权利。(3)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时,不等到五日期限终结,而立即进入下一程序,直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其中有一个细节问题,即《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这说明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期限为五日,且只要在五日内提出申请即可,当时放弃并不代表五日期限的终结,当事人仍可以在五日内申请举行听证,所以行政机关不能在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后不等五日期限终结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那是违反听证程序的。(4)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主动放弃申请举行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但不能错误的认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即表示其申请举行听证的五日期限终结,而立即进入下一程序,直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当事人反悔,且在五日期限内申请举行听证,或以未保证其申请举行听证的时间期限为理由,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就会给行政机关带来不利,进而导致复议失败或行政诉讼败诉。因此,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时间期限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不因当事人放弃听证而自动终结,行政机关必须从时间期限上保证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适用的、当事人可以公开举行的对一些重要的事实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行为。它通过公开举行的方式来进行,它一般适用于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权衡时,个人利益有可能受到极大的侵害的情形下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种观点: 行政处罚听证会流程是:当事人需要在行政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主持人,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四)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区别:1、听证类型的不同。前者均为“应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听证”这一种情形,即对于符合行政处罚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后者包括:第一,行政机关主动启动听证。一是“依法启动听证”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而启动的事项”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第二,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听证。2、要求听证的期限不同。前者规定的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仅为三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后者对有关听证期限的规定则十分严格,且更为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即当行政机关告知公民的听证申请权后,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五日内提出申请,否则当事人将丧失此项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径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2种观点: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如下所示: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听证程序的手续是什么: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机关的法制办公室书面提出听证要求;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1种观点: 1、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坚持听证程序公开原则时还要注意掌握例外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得公开。2、职能分离原则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对听证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事先告知原则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4、案卷排它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事实上,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以后,行政机关具体什么时间主持听证会也不是法律强行规定的,但行政机关应该在听证的7天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及地点。一、如何进行行政处罚听证?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听证不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有针对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情形,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一、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怎样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听证程序参加人相互进行质问辩论和反驳,从而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活动。鉴于在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较之处罚对象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权力和优越地位,而行政处罚又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为了使行政机关在即将对当事人作出不利的处罚决定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防止单方面认定事实,从而有效地保障被处罚对象的合法权益,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北京市规定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应当举行听证而设有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将不能成立。按照法律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有权在听证中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辩解。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新的证据。听证结束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根据听证程序的调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依法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二、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主要有:1、加罚。加罚是指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可以在原处罚决定的基础上,增加处罚的幅度,具体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处罚决定仍应执行。这里应指出的是,加处的罚款是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收缴的罚款,属于执行罚的范畴,不是一种行政处罚。2、拍卖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冻结的存款、查封,是指行政机关用封条将被处罚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扣押,是把被处罚人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被处罚人占有、使用和处分。三、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1、主体不同。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民警,还有一些被机关授权的乡、镇;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行政”的字样。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3、罚则不同。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4、罚缴方式不同。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综上所述,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是: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听证程序不适用于全部行政处罚,仅限于对相对益产生较大影响的三类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或执照;3、较大数额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2、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3、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4、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是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四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处罚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行政听证程序具体如下: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行政听证程序基本原则如下:1、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2、职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3、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4、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 行政许可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如下:1、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前,检查所有的听证人是否全部到场,做好登记的工作;2、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要求会场肃静,并且宣布听证会进行时的所有纪律;3、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听证调查阶段;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如下:(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一般会在3日之内进行提出。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强制执行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行政处罚听证会上,不应当当场做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如下:(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处罚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处罚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如下:1、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前,检查所有的听证人是否全部到场,做好登记的工作;2、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要求会场肃静,并且宣布听证会进行时的所有纪律;3、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听证调查阶段;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如下:(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如下:1、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前,检查所有的听证人是否全部到场,做好登记的工作;2、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要求会场肃静,并且宣布听证会进行时的所有纪律;3、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听证调查阶段;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如下:(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如下:1、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前,检查所有的听证人是否全部到场,做好登记的工作;2、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要求会场肃静,并且宣布听证会进行时的所有纪律;3、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听证调查阶段;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3种观点: 行政处罚法听证的适用范围如下所示:1、较大数额罚款;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听证程序的手续是什么: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机关的法制办公室书面提出听证要求;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如下:(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二)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及其代理人;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3种观点: 一、申请听证时间为多久1、当事人应在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二、听证会的一般程序有哪些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4、举行听证会;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如下:1、听证记录员在听证前,检查所有的听证人是否全部到场,做好登记的工作;2、听证会开始后主持人要求会场肃静,并且宣布听证会进行时的所有纪律;3、对听证的内容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4、听证调查阶段;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如下:(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情形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并不是必须亲自参加行政处罚听证的,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必须本人参加听证,参考行政强制中听证程序的规定以及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行政听证程序包括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等环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适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等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是:听证申请人必须是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的;对违反边防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罚款的;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3、责令停产停业的;4、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情形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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