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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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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同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享有与我国公民.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采取同等原则,一方面是国际事务处理的需要。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国际事务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依法享受的各种待遇。因此,同等原则是国际法上平等互惠原则在诉讼中的体现。另一方面,它符合和中国对外开放的国策。中国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中国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外国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是表现之一。此外,由于中国对外开放的国策,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和无国籍人来到中国,在诉讼中给予他们同等的权利,使他们在侵犯合法权益时有一定的救济途径,有利于促进他们在中国投资经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依法对行政机关进行更广泛的监督,保证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样的原则包括两层含义:1、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本法的规定,在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辩论、提起上诉等方面,与我国公民.组织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不受国籍不同的。2、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本法不同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所属国法律,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本法规定当事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视为有诉讼行为能力。2、对等原则涉外行政诉讼的对等原则是指外国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我国人民也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与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相对等。平等原则有以下含义:1。这一原则适用于外国我国公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而不是赋予权利。即使根据外国法律,中国公民和组织在该国的行政诉讼中享有更多的权利,该国也不能要求中国给予该国公民和组织同样的诉讼权利。因此,对等是对诉讼权利的。2、中国公民组织在国外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权利与所在国公民组织相同。也就是说,该国对我国公民组织实行国民待遇。如果该国在诉讼权利方面给予我国公民.组织的权利低于给予我国公民.组织的标准,则构成对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外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的,人民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2种观点: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具体是指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涉外行政诉讼时,可以享有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享有的同样的诉讼权利,同时,应当承担与我国公民和组织在行政诉讼中所应当承担的同样的诉讼义务。这个原则充分体现了外国人与我国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不能任意地增设或外国当事人诉讼权利,也不能任意地加重或减轻外国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而是应当将外国当事人与我国的当事人一视同仁。涉外行政诉讼的同等原则,只适用于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同等,不适用于实体法的权利和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人民依法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对行政案件的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第五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第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第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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