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刑事诉讼法精神病强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强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来源:刀刀网
第1种观点: 强制医疗适用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284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285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决定。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对于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应当向人民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决定强制医疗前,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医疗适用的条件强制医疗需要符合下列条件:首先,强制医疗的对象只能是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不包括“文疯子”。其次,没有的决定,任何机关都无权将公民关入精神病院。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不能直接送精神病院,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第三,关于被强制对象的权利救济问题。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此外,强制医疗不是处罚,精神病治愈应当及时出院。一、刑诉法辨认的规定辨认的决定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辨认的主持者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混杂辨认规则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单独辨认规则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见证人规则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不得暗示的规则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保密规则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辨认笔录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2、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种观点: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可知对患有严重疾病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笔者认为,精神病人根据其日常表现其病情有轻有重,但是如果病人有暴力犯罪行为,必然属于患者严重疾病。如果案件仅为一般刑事案件,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应当不予批准逮捕,同时应向机关办案人员提供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阅卷、讯问及询问等材料,说明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建议机关变更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要求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进行进一步鉴定,做到理由充分、形式合法。由于精神病人认知错误,其刑事犯罪案件往往以严重暴力案件居多,甚至是犯下命案,其社会危害性大,受害者及其家属和群众往往要求将犯罪嫌疑人依法严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系精神病人可以采取强制医疗的手段,其人身自由,防止社会危害性再次发生。但是对于疑似精神病人,在没有精神鉴定结论时,不能采取强制医疗手段。此时对疑似病人如果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机关在收到此决定后,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只能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因获得较大人身自由,其有可能再次施行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且由于群众对于不予逮捕的原因不了解,误认为检察机关徇私枉法,引发涉检信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又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精神病鉴定机构书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而后再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检察机关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因为没有在办案期限,所以不存在超期羁押的问题,且犯罪嫌疑人仍被羁押没有释放,人身自由受到严格,其再次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大大降低。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