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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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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保证人民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审理行政案件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的最主要目的是为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救济途径,通过诉讼方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法是司法机关对行放机关实施监督的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人民依法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对行政案件的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第五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第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第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如下:1、选择复议原则。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保证人民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我国审理行政案件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法的最主要目的是为遭受行政机关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救济途径,通过诉讼方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法是司法机关对行放机关实施监督的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 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人民依法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文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 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人民对行政案件的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第五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第六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人民通过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特有原则,简称合法性审查原则或司法审查原则。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第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这一规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它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处于管理者的主导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就由原来的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国的三大诉讼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作为基本原则予以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在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具体体现了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现代民主诉讼制度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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