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判刑后如果正式留下看守所服刑的,可以会见,但要经办案机关同意。人犯在 羁押 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 监护人 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看守所留所执行 刑罚 罪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 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判刑前,按照法律规定,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劳动教育。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势和劳动教育。第三十四条 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人犯的劳动收入和支出,要建立帐目,严格手续。第三十五条 人犯在被羁押期间,遵守监视,表现良好的,应当予以表扬和鼓励;有立功表现的,应当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第三十六条 看守所对于违反监视的人犯,可予以警告或者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第三十七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有犯罪行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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