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基层工作最低年限2年是指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要有两年。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公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最低年限2年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最少两年。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法律依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3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事业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2名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年服务期满后,如果愿意继续在基层工作的,一般会直接提拔为副科级干部,在乡镇或者县区部门担任领导干部,其晋升比一般公务员要更快、更顺当,而且跳出当地圈子,往更高一级部门工作的机会更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监督。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乡镇公务员5年服务期限内是不可以辞职,并且不可以参与遴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2种观点: 乡镇公务员五年服务期内,是能调动的。不过,根据招考约定要求,服务期内原则上只能在乡镇之间调动。如果不办理调动手续的话,比如借调或抽调到县市直部门,可以办理借调手续先去工作,待服务期满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乡镇公务员写着五年内不可以交流,意思是五年内不得调离本县,可以在乡镇之间调动,也可以借调至本县县直单位。乡镇公务员就是在乡镇级部门工作的,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乡镇公务员五年服务期内原则上不能借调到上级机关,确实需要短期借调的,要在征得乡镇同意后才行。同时在乡镇工作不满2年的乡镇公务员一律不借调。 对于定向招录的基层公务员,未满服务年限,不能参加公开遴选。 其他的应当按照书面签订的服务协议来执行。1、新录用公务员在服务期内一般不可以调动。 2、根据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 3、上级机关一般不得借调乡镇干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调的,应征得借调单位同级组织部门同意并明确借调时间。 4、同时,根据《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所以也不能辞职,辞职不批准,只会以开除的名义辞退。对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公务员服务要求规定:1、公务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以及录用、奖励、培训、辞退等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2、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3、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条 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四十一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第四十二条 委任制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职级发生变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职级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任职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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