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违约金定金赔偿金适用规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如果合同按照约定全部履行完毕的,给付定金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全部退还;如果合同部分履行的,给付定金方可以请求退回已履行部分的定金。一般而言,定金的性质相当于违约定金。大概意思是,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约定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总的来说,给付定金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取决于其有无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以及是否完全履行。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违约金和损失赔偿不能同时主张,但违约金如果低或做过高了,也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3种观点: 惩罚性赔偿和定金罚的区别在于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而惩罚性赔偿在本质上具有补偿性。定金罚则具有强烈的惩罚性,它只针对不履行或其它根本违约行为发生效力,而无论这些违约是否产生损害或产生多大范围的实际损害,也就是说定金是“法定”的,不以实际发生损害为前提,即无论一方的违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都可能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导致定金责任。赔偿损失的基本性质在于补偿性,即填补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不利益,主要是经济上的损失,一方当事人违约后,为保护当事益应通过损害赔偿使得受害人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能取得的利益得以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有学者称赔偿损失为替代补救方法以有别于实际履行——直接补救的方法。当然,惩罚性赔偿损失应当别论。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百八十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有人就认为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对该条文不能机械的理解为非违约方只能择其一行使,彼此互不相容,而应该区分定金的不同种类而定,由于定金可以分为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等形式,它们在适用中的情况各不相同,因此与违约金的关系也不一样。首先,就违约定金而言,一般认为由于它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和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一般不能并罚。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的后果与违约实际所造成的损失相差很大,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其次,就解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而言,它们与违约金在性质、功能、目的等方面都不同,如解约定金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合同,解约定金的发生导致合同的解除,同时它可以作为预定的赔偿数额,受害人对于损失超过解约金的部分不得以定金的形式另行提出赔偿,而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尽管因解约定金的支付而使非违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但是对违约方的过错行为仍应在法律上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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