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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案件的审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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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一审判决生效时间是什么1、一审判决生效时间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未上诉的,该判决就生效。一审的判决书是在上诉期期满之后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诉讼的不同,分为三种情况:(1)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5日,其判决书送达之后的15日后生效的;(2)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0日,其判决书在送达后的10日后生效;(3)行政诉讼判决书的上诉期为15日,其判决书在送达到当事人后,经过15日发生法律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判决书,不服一审判决书内容的话,应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十五天之内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一审裁定书,不服裁定书内容的话,应在收到一审裁定书之日起,从第二天开始起算十天之内提起上诉。二、二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如何计算二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计算具体如下:1、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2、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3、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注意:非签收之日;4、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第2种观点: 一、民事诉讼一审期限是多久1、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分为两种情况:(1)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2)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二、民事诉讼一审期限延长情况是什么民事诉讼一审期限延长情况如下:1、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请;2、对于下级人民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生效时间是15天,上诉期间是15天,因此一审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在上诉期过了之后,也就是判决的15天以后生效。 如果对方没有上诉,则过了15天后立即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款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民事案件的 审理期限 是: 1、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立案 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2、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一般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3种观点: 法律对案件的审结期限规定如下:人民审理简易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人民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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