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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管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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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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