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5、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以下情形不得担任法人、负责人: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中医坐堂医诊所由中药饮片品种不少于400种的药店设置。3、在中医坐堂医诊所只允许提供中药饮片处方服务,不得随意改变或扩大执业范围;同一时间坐诊的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不超过2人。4、配备的医师必须是取得中医类别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后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的医师。5、设置的诊室必须隔开,诊室不超过2个,每个诊室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6、必须设有诊察桌、诊察床、诊察凳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适应的设备设施。7、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法律依据:《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指南》 第一条 中医科室设置(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含民族医,下同)科设置,并设中医诊室(2个以上)、中医治疗室(2个以上)等,有条件的可以设置中药煎药室、中药库、治未病室、示教室和候诊区等。(二)中医科室集中设置,原则上设在机构的一楼或沿街等突出位置,装修装饰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形成中医药文化氛围浓厚并相对的中医综合服务区,诊区外悬挂“中医馆”、“国医堂”等牌匾(可按本地特点进行统一要求)。中医综合服务区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平米。(三)配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计算机等基本设备,并配备10种以上中医诊疗设备和康复设备(选配参考详见附表)。第二条中药房建设和药事服务(一)中药房原则上在中医综合服务区内相对设置,参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4号)进行建设。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冷藏柜等,其中中药饮片柜(药斗)要结构规范合理、外观古朴典雅并具有防虫蛀、防腐蚀、防潮湿等功能。(二)中药饮片调剂室面积应与业务需求相适应,中药饮片(含中药颗粒剂、民族药制剂)原则上不少于300种。(三)有条件的可设置煎药室提供煎药服务,其使用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平米;也可与上级中医医院或有合格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等进行合作,采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提供中药饮片配送、代煎代送等服务。第三条中医药人员配备(一)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占本机构执业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且应不少于2名。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二)从事中药饮片调剂的,应为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或经过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煎药室工作人员,应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5、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以下情形不得担任法人、负责人: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中医诊所被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聘用上述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或者由原备案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六)消防应急预案。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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