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异地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异地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调取。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受托人民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并说明原因。
第3种观点: 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章,异地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异地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章》第二十六条人民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调取。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受托人民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并说明原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异地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机关或者人民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案件调查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治安案件查处权的机关及其人民。(2)调查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传唤违法行为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传唤程序进行 等,如检查要出示检查证,进行检查时人民不得少于2人,询 问笔录要交本人核对,经本人签名或盖章,鉴定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 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调查人员该回避的应当回避,等等。调查 取得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4)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 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九条 机关及其人民 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 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3种观点: 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异地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异地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人民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调取。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受托人民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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