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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承诺优惠未兑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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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售楼人员的承诺可以视为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发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售楼人员的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2种观点: 首先分析售楼人员与开发商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售楼人员的法律关系无非有两种:一是劳动关系,开发商属于用人单位,售楼人员属于劳动者;一是委托代理关系,售楼人员与开发商不是劳动关系,开发商委托售楼人员(一般往往是通过售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房屋销售。无论上述哪种法律关系,售楼人员的售楼行为其实质都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为最终是由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要由开发商享有承担。从这个意义上,售楼人员的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看做是开发商的承诺,开发商应当对该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一、避免商品房风险的方法有哪些如果你要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前,要在售楼部查看开发商的五证是否齐全。2、注意合同中可以修改的条款,开发商承诺的内容一定要写进合同条款里边。3、注意合同中的违约条款。4、仔细查看合同附件。5、妥善保管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二、大产证和小产证的区别大产证,即新建楼盘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楼盘初始确权登记成为“大确权”。领取《房地产证权属证明书》,确认该楼盘的权属人是该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大产证”之前销售楼盘,统统称为“预售”,因为此时产权尚未登记,故称“预”;在取得“大产证”后销售楼盘,则叫“现售”。小产证,即房地产权证明,证明某某业主对房屋享有产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楼盘《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购房者申请办理购房者所购买商品房的交易过户转移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过程称为“小确权”。本律师在此提醒,大小产证是根据“大小确权”来分的,小产证与小产权房无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负责任。对于口头承诺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分析售楼人员与开发商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售楼人员的法律关系无非有两种:一是劳动关系,开发商属于用人单位,售楼人员属于劳动者;一是委托代理关系,售楼人员与开发商不是劳动关系,开发商委托售楼人员(一般往往是通过售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房屋销售。无论上述哪种法律关系,售楼人员的售楼行为其实质都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为最终是由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要由开发商享有承担。从这个意义上,售楼人员的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看做是开发商的承诺,开发商应当对该承诺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负责任。对于口头承诺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3种观点: 售楼员对其口头宣传与承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售楼员的口头宣传与承诺,还不是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销售策略,口头的推销与书面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有区别的。房产买卖合同最后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本身就是双方约定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之前的口头宣传与承诺,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就是对合同的条款认可。一、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方式如下:1、当事人通过口头或电话方式订立要约的,受约人立即承诺,合同即时成立;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二、开发商虚假宣传怎么办目前的商品房销售,绝大部分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销售。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部分出卖人在宣传的广告中进行夸大性描述,或者故意使用一些模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词句进行描述。到了交房阶段这些承诺又无法如实兑现,由此引发了购房者提出虚假宣传的投诉与纠纷。那么作为购房者就应当更主动的去了解关于宣传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防患于未然,发生纠纷后也可以相应的采取措施。首先要明确,销售时提供的宣传广告并不一定可以作为合同内容,而且通常不作为合同内容来认定,不能像要求履行合同那样去履行宣传广告。一般的虚假宣传肯定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义务,应当对购房者损失予以补偿,但只有在广告资料对房屋及相关设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承诺时才可以视为合同的一部分。例如广告中明确小区绿化率达到80%,每单元两部电梯。所以,建议购房者如果非常在意宣传广告中的某项描述,一定要经过充分协商,将该项明文约定到合同中去,以保障自身的权利得到实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售楼人员的承诺可以视为要约邀请,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发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售楼人员的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2种观点: 首先分析售楼人员与开发商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售楼人员的法律关系无非有两种:一是劳动关系,开发商属于用人单位,售楼人员属于劳动者;一是委托代理关系,售楼人员与开发商不是劳动关系,开发商委托售楼人员(一般往往是通过售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房屋销售。无论上述哪种法律关系,售楼人员的售楼行为其实质都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因为最终是由开发商和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要由开发商享有承担。从这个意义上,售楼人员的承诺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看做是开发商的承诺,开发商应当对该承诺承担法律责任。一、避免商品房风险的方法有哪些如果你要购买商品房,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签订合同前,要在售楼部查看开发商的五证是否齐全。2、注意合同中可以修改的条款,开发商承诺的内容一定要写进合同条款里边。3、注意合同中的违约条款。4、仔细查看合同附件。5、妥善保管开发商的宣传资料。二、大产证和小产证的区别大产证,即新建楼盘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在商品房买卖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楼盘初始确权登记成为“大确权”。领取《房地产证权属证明书》,确认该楼盘的权属人是该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在没有取得“大产证”之前销售楼盘,统统称为“预售”,因为此时产权尚未登记,故称“预”;在取得“大产证”后销售楼盘,则叫“现售”。小产证,即房地产权证明,证明某某业主对房屋享有产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楼盘《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购房者申请办理购房者所购买商品房的交易过户转移登记,核发《房地产权证》的过程称为“小确权”。本律师在此提醒,大小产证是根据“大小确权”来分的,小产证与小产权房无关。

第3种观点: 目前发生的纠纷很多都是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公开承诺若干条款,但在后来却往往无法兑现。比如某小区,开发商在广告中承诺首层住宅与楼上住宅用的是两套不同的排水系统,以防治污水回灌。可实际入住后,首层居民却发现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当他们找到开发商理论时,开发商口头承认,当初的确有这一承诺,但又很蛮横地讲,我们会定期安排人清淤,如果还不满意,只能退房。对于这种情况,律师的意见是:一、开发商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之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从您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在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及售楼人员在售楼时均承诺,您所购买的房屋具有两个下水管道,其中之一由您独自使用,而在房屋交付时却与上述承诺不符。在开发商未就此与您提前沟通的情况下出现这种问题,我们可以判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的虚假成分,根据《广告法》第3的规定,开发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开发商对购房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在您就上述问题与开发商进行交涉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其广告宣传与售楼时所作的承诺(但自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从未取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与房屋交付时的实际情况不符,为此,开发商同意为您办理退房,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从这一点上来看,开发商已意识到其过错所在。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想通过法律途径使自己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却存在一定的难度:1.由于您从未取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因此,当上述问题以法律途径解决时,除非开发商继续承认其所作的承诺,否则,您只凭一纸广告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证据方面会显得有些不足。2.《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有在您能够证明开发商的承诺是导致您购买该房屋的原因时,您的权利主张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3.从法律的公平角度来讲,如果您同意开发商所提出的退房解决方案,开发商应在退还您购房款的同时,给予您相应的利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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