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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口头承诺的物业费到底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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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口头承诺是一种合同形式,但对方不承认口头承诺的存在时,主张有口头承诺的一方需要进行举证。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可按70%交纳,而口头承诺不可以反悔,除非法律明确要求书面合同形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民事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以口头表达达成协议或者合同且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为有效。法律分析物业口头承诺是算数的,因为口头承诺在严格意义上是一种合同形式。但是,如果对方不承认口头承诺的存在,主张有口头承诺的一方需要就口头承诺的存在进行举证。如果当时没有保留相关凭据,事后可能会很难就此举证。二、空置房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什么空置房物业费可按70%交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基准价,结合当地情况制定浮动幅度,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三、口头承诺是否可以反悔不可以,口头协议有效。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订立合同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口头形式,第二种则是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协议或者合同,只要是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则为有效的。例外情形:当法律明确约定合同的形式是要式合同,即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形式的,若当事人只作出口头表达,未签订要式的书面合同的,视为未达成协议。拓展延伸口头承诺可以反悔吗?在民法典中,一般而言,口头承诺是有效的,但有一些例外情况。根据民法典第156条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口头承诺,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如果您的口头承诺符合以上例外情况,则可以反悔。但是,如果您的口头承诺是真实的、合法的,并且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那么就不能反悔。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5规定,如果一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您的口头承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则不能反悔。结语口头承诺是一种合同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对方不承认口头承诺的存在,主张有口头承诺的一方需要就口头承诺的存在进行举证。如果当时没有保留相关凭据,事后可能会很难就此举证。因此,在签署任何合同或协议之前,一定要保留相关凭据,以避免后期的纠纷和争议。对于空置房的物业费收费标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收费标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物业费应由业主承担。业主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房屋使用人承担缴纳,但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物业公司。承租人拒绝缴纳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出租人交纳并承担连带责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例如:1、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2、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

第3种观点: 物业服务费用一般由实际产权人缴纳。已经竣工但是还没有交付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进行交纳;二手房买卖遗留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原房主进行交纳;房屋租赁期间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交纳,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房屋使用人交纳,但其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物业公司。【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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