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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调查取证的具体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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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在这里,对受托完成调取证据工作的时间要求是及时,一般情况下以一个月为宜,在行政审判中可视举证难易程度而定。2、受托不能完成委托内容时,应告知委托并说明原因。这里的“不能完成委托内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调取证据的难度不能及时完成委托,二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无论基于何种情况无法完成委托,受托都应告知委托,其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以书面告知为佳。同时,受托应较为具体地向委托说明无法完成委托的原因。上述内容为在行政诉讼中的异地取证活动提供了一套可供遵循的规范,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准确适用,使的异地取证活动规范化,最终推动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调取。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受托人民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并说明原因。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异地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机关或者人民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收到委托书后,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在这里,对受托完成调取证据工作的时间要求是及时,一般情况下以一个月为宜,在行政审判中可视举证难易程度而定。2、受托不能完成委托内容时,应告知委托并说明原因。这里的“不能完成委托内容”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由于调取证据的难度不能及时完成委托,二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委托。无论基于何种情况无法完成委托,受托都应告知委托,其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而以书面告知为佳。同时,受托应较为具体地向委托说明无法完成委托的原因。上述内容为在行政诉讼中的异地取证活动提供了一套可供遵循的规范,法官在行政审判中应准确适用,使的异地取证活动规范化,最终推动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人民调取。受托人民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人民。受托人民不能完成委托内容的,应当告知委托的人民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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