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三百六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3种观点: 保管费的计算方法:1、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之日起免费保管3日;2、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起计算;3、超过免费保管期的货物每天每公斤收取保管费0.10元,保管期不满意意意意1日按1每日计算;4、每份货运单最低保管费为人民币5、00元。【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
第1种观点: 支付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4、附随义务。包括:(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保管合同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所以必须要关于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当中予以明确,如果发生违约情况的话,还可以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保管人能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受委托的保管人是能够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前提是在保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管期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三百六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3种观点: 当事人订立的分期保管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分期保管合同,就是约定了明确的保管期间,在此期间内,寄存人可以多次提取和存放保管物。例如甲与其住宅区的存车处签订了一年存放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保管费每月5元,于每月初1-4日内到存车处交付。甲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存车费,即是属于分期保管的合同。而一次性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提取保管物后,保管合同即可终止。分期保管合同,当事人对支付保管费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甲与存车处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但是按照存车处与其他寄存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都是每月1-4日,这就是交易习惯,甲也应在每月1-4日内交费。一、保管人应该妥善保管保管物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具体是指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二、什么是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应当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按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这是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保管人的通知义务。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可以请求更换寄存人为被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寄存人之间的争议。如果第三人向申请对保管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第三人在诉讼前向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保管物。在扣押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以便寄存人及时向交涉,或者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三百六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民法典中有关于保管费的相关法条 ,何为保管费 ,保管人按寄存人的要求保管标的物后,寄存人要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寄存人如果不支付保管费的,属于合同违约,保管人可以解除保管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1种观点: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一、签订保管合同的流程是什么(一)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二)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三)保管人的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保管费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品应支付的费用。(五)保管合同的终止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1、因履行而终止;2、因抵销而终止;3、因提存而终止;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六)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七)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违约责任:(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2、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2)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1、如约定诉讼管辖,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以外的,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二、保管费用的约定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三百六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例如某人将自行车寄存于某商场前的存车处,往往都要事先问一下看车人是先交费还是后交费。这就是支付保管费的期限。看车人提出先交费,那就先交费;看车人提出后交费,那就后交费。如果没有约定,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期限一般应于保管关系终止时支付。无论寄存人是在保管期间届满领取保管物,还是提前领取保管物而终止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订立的分期保管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分期保管合同,就是约定了明确的保管期间,在此期间内,寄存人可以多次提取和存放保管物。例如甲与其住宅区的存车处签订了一年存放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保管费每月5元,于每月初1-4日内到存车处交付。甲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存车费,即是属于分期保管的合同。而一次性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提取保管物后,保管合同即可终止。分期保管合同,当事人对支付保管费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甲与存车处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但是按照存车处与其他寄存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都是每月1-4日,这就是交易习惯,甲也应在每月1-4日内交费。
第1种观点: 储存保管费的计算有按面积计算和按吨位计算两种方法。如果按面积计算时,要结合仓库具体所处的位置、仓库的设施条件、租赁面积大小及租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而定。如果按吨位计算时,则要掌握以下问题。[2](一)储存保管费费率制定的依据和方法1.依据计划成本是储存保管费费率制定的依据。计划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仓储企业的收入和存货部门流通费用的水平。为此在核定计划成本时,必须本着提高储存量,挖掘潜力,降低劳动消耗的原则,使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接近。2.方法首先,测定储存保管费每吨每天成本。其次,确定储存商品的等级。根据储存商品的性质、保管难易、价值大小、操作繁简和使用仓容多少等情况,将商品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核定一个保管费率。确定等级后,以最低一个等级为成本级,并确定每一个等级费率的级差;在成本级上依次递增,一般为每级递增10%左右。费率等级确定后,还需将商品分成若干个大类,然后逐类确定费率等级。(二)储存商品日期的计算(1)入库时间的确定。入库时间是从商品到库日算起。单货同行的本市到货,当天送齐的,入库时间以当天为准;分批入库的,应以第一天入库日期为准;单货不同行的外地到货,以第一件商品到库日期为准。(2)出库时问的确定。是以商品最后出清日期为准。单货同行的,以当天出库时间为准;分批出库的,以最后一批出清为准。储存保管费的结算1.储存保管费的结算公式储存保管费(元)=储存吨(商品实际储存吨+其他折合吨+合同差额吨)X相应等级费率(元/吨)储存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商品实际储存吨。指保管账或电脑上记载的商品在库保管期间逐日的储存吨数的累计数。其计算公式为:今日结存数=昨日结存数+今日进仓数-今日出仓数(2)其他折合吨。是指仓库保管账上未能反映的累计吨数,如每日待进仓商品吨数,按实际摊用面积折算的吨数等,也逐日累计。这里待进仓吨数是指已送达仓库的储存商品,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天签出储存凭证,故在当天保管账上未能反映出进仓的吨数。按实占摊用面积折算的吨数,是指仓库无法直接按进仓、出仓、结存等项目进行折算的,而又需占用一定的仓库面积存放的储存商品折算的吨数。(3)合同差额吨。存货方与保管方在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后,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双方应承诺一定的经济责任。在存货方不能满足合同数的情况下,合同差额由存货方承担储存费。合同差额是指实际储存吨、待进仓吨、实占摊用面积折算吨三者之和小于仓储保管合同签订数差额吨数。2.储存保管费的结算方法一般是每一个月结算一次,通过银行转账计收,也有例外,如非结算期,也可以现金结算。使用月结单时应注意的问题:(1)一个货主单位储存商品都是一个费率的,应该按货主单位名称分别填制月结单。(2)不同费率的商品应分别填制,否则无法结算费用。因此一个货主单位往往有几份月结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普通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免费保管期限从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通知发出次日算起)。如果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则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0.10元,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也就是说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5.00元。二、贵重物品:自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5.00元,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50.00元。三、危险物品: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0.50元,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3种观点: 1、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一、承运人注意的事项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6、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1种观点: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一、签订保管合同的流程是什么(一)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二)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三)保管人的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保管费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品应支付的费用。(五)保管合同的终止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1、因履行而终止;2、因抵销而终止;3、因提存而终止;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六)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七)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违约责任:(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2、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2)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1、如约定诉讼管辖,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以外的,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二、保管费用的约定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三百六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3种观点: 当事人订立的分期保管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分期保管合同,就是约定了明确的保管期间,在此期间内,寄存人可以多次提取和存放保管物。例如甲与其住宅区的存车处签订了一年存放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保管费每月5元,于每月初1-4日内到存车处交付。甲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存车费,即是属于分期保管的合同。而一次性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提取保管物后,保管合同即可终止。分期保管合同,当事人对支付保管费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甲与存车处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但是按照存车处与其他寄存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都是每月1-4日,这就是交易习惯,甲也应在每月1-4日内交费。一、保管人应该妥善保管保管物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具体是指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二、什么是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及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是保管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保管期间,寄存人享有随时领取保管物的权利,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应当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应当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的义务,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使履行返还义务发生危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按照本条第二款之规定,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而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这是法律规定在此种情形之下保管人的通知义务。通知的目的在于使寄存人及时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可以请求更换寄存人为被告,因为保管人根本不是所有权人,这是第三人与寄存人之间的争议。如果第三人向申请对保管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第三人在诉讼前向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扣押保管物。在扣押保管物后,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以便寄存人及时向交涉,或者提供担保以解除保全措施。
第1种观点: 支付保管费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1、保管义务。保管人的首要义务即是保管标的物的义务。其内容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因保管不善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负重大过失责任,有偿保管人负一般过失责任。(2)按约定或有利于寄存人利益的保管方式保管物品。(3)亲自保管物品。未经寄存人同意的,不得擅自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否则,保管人对第三人保管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不得使用保管物。非经寄存人许可,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保管物。3、返还保管物。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及时交还。即使有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非经执行程序强制,保管人仍应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4、附随义务。包括:(1)危险告知义务。当保管物品发生危险或者被保全、执行时,保管人要及时通知寄存人。(2)孳息返还义务。保管事务完成,保管人要将产生的孳息全部返还给寄存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保管合同是非常的重要的,因为一般情况下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所以必须要关于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当中予以明确,如果发生违约情况的话,还可以按照合同当中的约定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保管人能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受委托的保管人是能够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但前提是在保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管期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三百六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一、签订保管合同的流程是什么(一)保管合同的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二)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三)保管人的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保管费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品应支付的费用。(五)保管合同的终止保管合同终止的原因:1、因履行而终止;2、因抵销而终止;3、因提存而终止;4、因双方协议而终止。(六)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七)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1、违约责任:(1)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2、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1)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2)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1、如约定诉讼管辖,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以外的,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2、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3、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二、保管费用的约定订立保管合同时应当明确保管费用,否则保管会是无偿的义务行为。无偿的保管行为除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也要承担保管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保管合同时,应明确保管物应支付的费用。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三百六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普通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免费保管期限从最后一批货物的到货通知发出次日算起)。如果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则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0.10元,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也就是说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5.00元。二、贵重物品:自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5.00元,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50.00元。三、危险物品: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三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按货物的计费重量,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0.50元,保管期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第三百六十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1种观点: 1、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一、承运人注意的事项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6、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7、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8、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3种观点: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方法是:1、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2、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3、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一、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的特征为: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二、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是什么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的责任:因保管人保管不当造成保管物损坏、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免费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是指双方约定一方将物品交付给另一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三、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1种观点: 档案保管费由公司缴纳。公司与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档案保管费由公司负责缴纳,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2种观点: 一、个人档案存放收费吗1、个人档案存放不收费。毕业生如果选择将档案寄存到人才中心,是不需要托管费的,而且也不需要办理后续的续费业务。所以毕业生们是完全不用担心收费贵的问题。2、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二、人社局不接收个人档案怎么办1、找学校的毕业生管理办公室的考试咨询下,看相关老师是否愿意以学校的名义公对公的将档案寄送到人才中心;2、可以找档案服务的机构办理存档手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档案托管费可以直接去档案托管部门缴纳,1、个人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每份每月10元,即每年120元。2、单位委托保管人事关系及档案由每份每月12元,即每年144元。3、各省(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降低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1种观点: 储存保管费的计算有按面积计算和按吨位计算两种方法。如果按面积计算时,要结合仓库具体所处的位置、仓库的设施条件、租赁面积大小及租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而定。如果按吨位计算时,则要掌握以下问题。[2](一)储存保管费费率制定的依据和方法1.依据计划成本是储存保管费费率制定的依据。计划成本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仓储企业的收入和存货部门流通费用的水平。为此在核定计划成本时,必须本着提高储存量,挖掘潜力,降低劳动消耗的原则,使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接近。2.方法首先,测定储存保管费每吨每天成本。其次,确定储存商品的等级。根据储存商品的性质、保管难易、价值大小、操作繁简和使用仓容多少等情况,将商品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核定一个保管费率。确定等级后,以最低一个等级为成本级,并确定每一个等级费率的级差;在成本级上依次递增,一般为每级递增10%左右。费率等级确定后,还需将商品分成若干个大类,然后逐类确定费率等级。(二)储存商品日期的计算(1)入库时间的确定。入库时间是从商品到库日算起。单货同行的本市到货,当天送齐的,入库时间以当天为准;分批入库的,应以第一天入库日期为准;单货不同行的外地到货,以第一件商品到库日期为准。(2)出库时问的确定。是以商品最后出清日期为准。单货同行的,以当天出库时间为准;分批出库的,以最后一批出清为准。储存保管费的结算1.储存保管费的结算公式储存保管费(元)=储存吨(商品实际储存吨+其他折合吨+合同差额吨)X相应等级费率(元/吨)储存吨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商品实际储存吨。指保管账或电脑上记载的商品在库保管期间逐日的储存吨数的累计数。其计算公式为:今日结存数=昨日结存数+今日进仓数-今日出仓数(2)其他折合吨。是指仓库保管账上未能反映的累计吨数,如每日待进仓商品吨数,按实际摊用面积折算的吨数等,也逐日累计。这里待进仓吨数是指已送达仓库的储存商品,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天签出储存凭证,故在当天保管账上未能反映出进仓的吨数。按实占摊用面积折算的吨数,是指仓库无法直接按进仓、出仓、结存等项目进行折算的,而又需占用一定的仓库面积存放的储存商品折算的吨数。(3)合同差额吨。存货方与保管方在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后,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双方应承诺一定的经济责任。在存货方不能满足合同数的情况下,合同差额由存货方承担储存费。合同差额是指实际储存吨、待进仓吨、实占摊用面积折算吨三者之和小于仓储保管合同签订数差额吨数。2.储存保管费的结算方法一般是每一个月结算一次,通过银行转账计收,也有例外,如非结算期,也可以现金结算。使用月结单时应注意的问题:(1)一个货主单位储存商品都是一个费率的,应该按货主单位名称分别填制月结单。(2)不同费率的商品应分别填制,否则无法结算费用。因此一个货主单位往往有几份月结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该《规定》分总则,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储存管理,安全保障,监督检查,罚则,附则7章39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法律依据:《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条 国家建立物资储备制度,适应和发展战略需要,服务国防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本规定所称国家储备物资,是指由储备和掌握的,和发展战略所需的关键性矿产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储备物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第四条 国家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品种和规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第五条 确定国家储备物资的品种和规模,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国家发展战略需要;(二)国内外资源状况;(三)供应风险和经济风险情况;(四)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司的仓储费要看订立的合同内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1种观点: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方法是:1.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这包括保管人的报酬,也包括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2.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依法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3.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一、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1)保管利1、保管人对寄存人的保管物未告之瑕疵及需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致使保管物受损失,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保管人对寄存人的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寄存时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按一般物品予以赔偿;3、保管人对寄存人不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当事人未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可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理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2)保管人义务1、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不定期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方法;3、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此规定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5、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6、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7、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保管人承担;8、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9、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是代替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二、保管合同是什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保管物,一般要求是维持保管物的现状,虽然没有使保管物升值的义务,但却负有尽量避免减损其价值的义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 普通货物,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分批到达的普通货物的免费保管期限从通知提取最后一批货物的次日算起。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1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2. 贵重物品,自贵重物品到达目的站的次日起,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50.00元。3. 危险物品,自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3日。超过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4. 凡需冷藏的鲜活易腐物品、低温、冷冻物品,自航班到达后免费保管6小时。超过6小时,每日每千克收取保管费人民币0.50元,保管期不满1日按1日计算。每份货运单最低收取保管费人民币10.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3种观点: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方式是:1、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包括保管人的报酬和保管人为保管物支付的必要费用。2、未约定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依法不确定的,寄存人应当在收到保管物时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3、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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