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售楼员的口头宣传与承诺不构成法律责任,因其与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有区别。购房者签订书面合同时,口头承诺不受约束,合同条款为双方约定的法律依据。法律分析售楼员对其口头宣传与承诺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因为售楼员的口头宣传与承诺,还不是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仅是销售策略,口头的推销与书面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有区别的。房产买卖合同最后都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签订书面合同本身就是双方约定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之前的口头宣传与承诺,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购房者签订合同,就是对合同的条款认可。拓展延伸售楼员口头承诺的法律责任与保障售楼员口头承诺的法律责任与保障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在房地产交易中,售楼员的口头承诺往往会对购房者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口头承诺的法律责任究竟如何界定?售楼员是否应该对其承诺承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法给出了一定的指引。购房者在与售楼员进行交流时,应尽量确保口头承诺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以便在需要时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购房者也应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售楼员的法律责任和自身的权益保障。在购房过程中,如果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未能兑现,购房者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购房者在与售楼员交流时要保持谨慎,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结语售楼员的口头宣传与承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购房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是双方约定的,口头宣传与承诺仅是销售策略,与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有所区别。购房者应确保口头承诺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维护自身权益。在购房过程中,如售楼员未兑现承诺,购房者可寻求法律救济。谨慎交流,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一、售楼员口头承诺需担负责任吗1、售楼员口头承诺的情况有以下:(1)口头的邀约承诺完全是有效的,法律也承认口头合同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它形式,法律规定使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2)口头承诺有录音有效力。录音属于视听资料,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当法律明确约定合同的形式是要式合同,即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形式的,若当事人只作出口头表达,未签订要式的书面合同的,视为未达成协议。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二、承诺具备哪些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要求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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