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应当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一般不予受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而判决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判决民事赔偿问题。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是指人民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因犯罪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与刑事诉讼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人民应当根据诉讼请求的种类和标的额,以及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管辖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三条:行为人因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人民可以同时受理刑事和民事诉讼,对于管辖权的确定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标的额等因素进行判断。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经济损失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管辖权,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应当在刑事诉讼中一并审理,或者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附带民事赔偿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应当依法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事诉讼案件。”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应当向刑事案件受理提出。”综上所述,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管辖权属于刑事案件受理。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刑事案件受理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该应当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并审理或者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附带民事赔偿裁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是指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要求对人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诉的同时,请求进行民事赔偿的诉讼。其管辖权问题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是否可以审理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要求刑事追诉的同时,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在刑事诉讼中提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审理民事诉讼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因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请求引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管辖。”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管辖权应当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管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方面,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有三类:1、危害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民事诉讼方面: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也有三类:(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行政诉讼方面,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同样有三类:(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民事赔偿请求与刑事责任相联,需要在刑事审判程序中一并处理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的管辖,需要考虑刑事和民事两个层面。首先,在刑事层面,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以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或者犯罪结果发生的地点为基础进行管辖。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其刑事部分的管辖原则同样适用。其次,在民事层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有多种,包括基于被告人住所、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多种情况进行管辖。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民事部分的管辖原则。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刑事和民事部分的管辖原则不一定完全相同。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定最合适的管辖原则。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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