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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融资租赁企业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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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最终选择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承租人、回购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履约瑕疵或争议的重要原因。(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租赁物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三)合同约定不明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创新业务举措,例如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等,却因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被人为地扩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金融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风险是存在于整个融资过程中。对于出租方来说,最大风险还是承租方偿还租赁的能力,就会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从项目审批开始,就要重视返租风险。2、产品市场的风险。在一般环境下,无论是融资租赁、贷款还是投资,只要资金是用来购买设备或技术的改造,就要考量租赁的设备生产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市场、市场占有率、市场产品走势、消费架构和消费者。心态和消费能力。如果不充分了解这些因素,不详细调查,就有可能增加市场风险。3、贸易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具有贸易特点,贸易风险其实是从我们的订单谈判、测试、验收时都是存在的。而随着我们现今商品贸易的发展,就市场来说,还是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以及防范措施的,就比如我们所知的商检、信用咨询、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等,对贸易风险都是采取了补救措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第七百三十 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规避融资租赁公司法律风险的方法如下:1、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2、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3、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4、加强行业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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