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关系产生侵权责任。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执行清算事务,成为公司的内部执行机关和外部代表机关。因此,清算组与公司构成了受信关系,公司是委托人,清算组是受托人,公司及其股东和外部的债权人则成为信托受益权人。作为受托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背叛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应当以正常财产管理人的审慎和注意程度,依法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清算组成员若违反上述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3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 (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 、财务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专用章 、海关报关章 、职能部门章 、各分支机构章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名章 等印章 ;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 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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