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信托关系产生侵权责任。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接管公司财产、执行清算事务,成为公司的内部执行机关和外部代表机关。因此,清算组与公司构成了受信关系,公司是委托人,清算组是受托人,公司及其股东和外部的债权人则成为信托受益权人。作为受托人,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当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背叛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并应当以正常财产管理人的审慎和注意程度,依法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清算组成员若违反上述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3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 (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 、财务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专用章 、海关报关章 、职能部门章 、各分支机构章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名章 等印章 ;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 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第1种观点: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应予受理。人民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公司违反法律、行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是基于公司面临终止的情况下发生的。公司终止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公司的解散,另一种是公司的破产,即公司基于宣告破产而终止。这两种情况下都会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组织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第2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清算组接管的被申请人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 (一)被申请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 、财务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 、专用章 、海关报关章 、职能部门章 、各分支机构章 、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名章 等印章 ;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 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被申请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第3种观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四十三条 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交出应交接的财产、印章 、账册、文书等资料的,清算组应当要求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有关证据与线索。 被申请人的有关人员拒不移交财产、印章 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清算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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