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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近亲属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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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要求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六十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如果是公务员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有这类情况,就应当回避,否则就会出现父子局,夫妻科,孙子开车爷爷坐的现象。如果是私营企业,就不受到。

第2种观点: 亲属回避原则是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性的措施。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国企有亲属回避制度,但由各地规定,比如山东省规定以下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的;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法律客观:《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第二条 (三)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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