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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案件管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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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受害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而判决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判决民事赔偿问题。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是指人民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因犯罪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与刑事诉讼同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人民应当根据诉讼请求的种类和标的额,以及案件性质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管辖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三条:行为人因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情况下,人民可以同时受理刑事和民事诉讼,对于管辖权的确定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标的额等因素进行判断。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应当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3种观点: 1、受害人只能就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2、受害人物质损失的原因只能是两种情况: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财物遭受毁损。因为只能对物质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这里所讲的人身权利仅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而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除了人身损害以外,财物被毁坏的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诸如交通肇事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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