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强迫性质的打疫苗当然是不合法的,需要尊重公民的个人意愿,但是在某些特定的场合和单位接种疫苗是为了更好的工作,强制性有必要性,但是不能强迫。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办法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法。接种疫苗本来是为了健康。如果身体允许的话,接种疫苗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身体不允许的话,也没有必要强制接种。接种疫苗不是可选的,而是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强制接种新冠疫苗不妥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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