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刑事案件逮捕后放票的唯一希望,不过成功率很低很低,除非案件有新的重大变化,一般很难批准的,简单的说,37天内放票只需要机关承办签字即可,羁押必要性审查放票则需要检察长和机关承办领导共同确认才可。 法律依据:《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检察官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最长为十八个工作日。根据我国最高人民发布的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材料后,需要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如果决定立案审查的,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在立案后的十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提出是否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如果具体案情比较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也就是最长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就必须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所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间为立案加上审查的时间,总共最长为十八个工作日。经过审查后,如果检察官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分管的副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并要求办案机关在十日以内回复处理情况。法律依据:《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九条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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