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2008年2月23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以2008年第4号令发布《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新的目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令第346号)的规定,属于新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符合本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在建项目,可按照本目录的有关。 新目录实施后,2004年7月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3号)和9月发布施行的《辽宁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第4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2008年第4号 发布《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 两部 部门 门发 发布 布中 中西 西部 部地 地区 区外 外商 商投 资优 优势 势产 产业 业目 目录 录( (2 20 00 08 8年 年修 修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西部地区利用外商投资的制约因素如下:1、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仍较低,导致生产性活动投资能力不足;2、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程度低,未能形成承接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平台。国家应鼓励支持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强人力,资本开发与引进,调整引进外资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