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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是否可以被修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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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自主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对一方不利,该方可以在特定情况下要求修改或撤销。当一方对合同中的条款存在误解或者强制签署合同时,可以要求合同的修改或撤销。此外,在合同缔结后,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情况,也可以申请合同的修改或撤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主张合同中的条款对其造成了不利后果的,应当举证证明对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另一方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当合同中的附加条款对一方不利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合同的修改或撤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中文书写。外文合同需要翻译成中文,但是并没有规定附加条款需要翻译和认证。但是在国际贸易中,双方需要理解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附加条款也不例外。因此,为了避免造成纠纷,建议涉外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也进行翻译和认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合同应当采用中文书写。外文合同需要翻译成中文,中文和外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合同法》第十四条:涉外合同采用外文书写的,应当翻译成中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惯例》第二章第十五条:为了避免造成纠纷,应当在合同中规定应翻译的条款,并注明翻译的责任人、翻译的时间和地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涉外合同的附加条款是否有效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1. 认定附加条款是否具有相对的意思表示。如果附加条款在涉外合同中具有相对的意思表示,且该条款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那么该条款即为有效的。2. 合同各方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附加条款的合法性还需考察合同各方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即是否存在一方在签订附加条款时受到欺诈、胁迫等行为的影响。3. 附加条款是否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如果附加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即使该附加条款已经在涉外合同中约定,也是无效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合同自愿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合同各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各方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合同的效力。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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