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夫妻可认定为子女为独生子女,并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累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不再生育;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4、夫妻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不再生育;5、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能办理《光荣证》,但可以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法律分析,不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认定为子女为独生子女,且可以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得办理《光荣证》,但在其填写《初育双(多)胞胎夫妇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书》后可以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拓展延伸家庭变动后,我是否还享有独生子女的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独生子女主要针对父母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旨在控制人口数量和促进经济发展。对于您这种家庭变动后的情况,即姐姐出嫁后,您是否还享有独生子女的待遇,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和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姐姐出嫁后,您仍然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因为独生子女是根据出生时的家庭情况确定的。然而,具体的待遇和权益可能会因地区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您在家庭变动后的具体权益和待遇情况。结语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独生子女适用于只有一个子女的家庭。对于您这种家庭变动后的情况,即姐姐出嫁后,您可能仍然享有独生子女的待遇。然而,具体的权益和待遇可能因地区和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您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以了解您在家庭变动后的具体权益和待遇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不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认定为子女为独生子女:1、一对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依法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但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同母异父或者同父异母这种情况,但父母双方只有一个孩子的,就是独生子女。因为: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 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同父异母的姐姐不算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算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你有一个同父异母的姐姐。不论是否离婚,也不管你们的户口在哪里,你都不是独生子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1种观点: 女儿的幸福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虑,父母应该有自己的生活,不要完全依赖孩子来实现晚年幸福。留女儿在身边的人通常担心老了无人照顾,但我们应该理解女儿如果孝顺,嫁出去也会照顾父母;如果女儿不孝顺,强留在身边只会带来矛盾。养儿育女防老是传统习俗,但随着社会养老机构的发展,我们应该明白女儿的幸福才是最重要的。法律分析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拓展延伸独生女儿嫁人的家庭角色与责任分析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传统观念中,独生女儿通常被认为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的支柱。当她们嫁人后,她们的角色和责任也会发生变化。首先,作为妻子,她们需要承担起婚姻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丈夫共同经营家庭。其次,作为女儿,她们仍然有责任照顾和关心父母,尤其是在老年时期。此外,独生女儿还可能面临着家庭压力和期望,需要在事业和家庭之间找到平衡。因此,独生女儿嫁人后,她们需要认真思考自己的角色和责任,并与家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实现家庭和谐与幸福。结语女儿幸福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父母应保持自己的生活,不寄托全部幸福于孩子身上。留女儿身边的人担心老年无人照顾,但要理解女儿嫁出去也能照顾父母。独生女儿嫁人后,角色和责任发生变化,需要承担婚姻和家庭责任,同时照顾父母。她们需平衡事业和家庭,与家人沟通协商,实现家庭和谐与幸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2种观点: 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种观点: 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开具。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开具亲属关系证明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已注销户口的,提交原户籍地机关所出具的户籍记载证明;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人事部门的,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地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地事处(乡、镇)出具本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3、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4、关系人须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通行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明;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证明兄妹关系,户口本在一起的,可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由他们证明最具权威性。机关开具证明,也仅限于户口本在一起的兄妹,户口本不在一起的,派出所也为力,因为派出所只是管理户籍,并没有开具亲属关系证明的权限和业务,如亲属不在同一户口上,机关是不掌握亲属关系的。户口本不在一起的兄妹,可以通过调取自己或兄妹的个人档案、学历档案、工作档案、父母的档案等方式收集填写过的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表格来证明亲属关系。如果兄妹均健在,可以做DNA鉴定,以确定其血缘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去派出所或者居委会开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3种观点: 只要各自证明当事人和父母的血缘关系,就可以证明双方的姐弟关系。可以迂回证明。这和当事人的户口在不在一个户口本上没有关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2种观点: 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2种观点: 女儿的幸福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虑,父母应该有自己的生活,不要完全依赖孩子来实现晚年幸福。留女儿在身边的人通常担心老了无人照顾,但我们应该理解女儿如果孝顺,嫁出去也会照顾父母;如果女儿不孝顺,强留在身边只会带来矛盾。养儿育女防老是传统习俗,但随着社会养老机构的发展,我们应该明白女儿的幸福才是最重要的。法律分析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拓展延伸独生女儿嫁人的家庭角色与责任分析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传统观念中,独生女儿通常被认为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的支柱。当她们嫁人后,她们的角色和责任也会发生变化。首先,作为妻子,她们需要承担起婚姻关系中的责任和义务,与丈夫共同经营家庭。其次,作为女儿,她们仍然有责任照顾和关心父母,尤其是在老年时期。此外,独生女儿还可能面临着家庭压力和期望,需要在事业和家庭之间找到平衡。因此,独生女儿嫁人后,她们需要认真思考自己的角色和责任,并与家人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以实现家庭和谐与幸福。结语女儿幸福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父母应保持自己的生活,不寄托全部幸福于孩子身上。留女儿身边的人担心老年无人照顾,但要理解女儿嫁出去也能照顾父母。独生女儿嫁人后,角色和责任发生变化,需要承担婚姻和家庭责任,同时照顾父母。她们需平衡事业和家庭,与家人沟通协商,实现家庭和谐与幸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女儿的幸福永远是婚姻中最重要的考量点,只有女儿的后半生有幸福,做父母的才有心情心平气和安度晚年。父母亲一定要有自己的生活,不要把自己的晚年幸福完全寄托在孩子身上,这样不但给女儿很大压力,也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烦恼。把女儿留在身边的人,多半担心的是自己年龄大了之后没有人照顾,这实在是人之常情,因为目前整个社会的养老机构和形式还不太丰富,同时养儿育女防老也是我们整个社会的一个传统习俗。不过,如果能够想通的话,就会知道要是女儿孝顺的话,嫁出去也会把父母照顾的很好,女儿要是不孝顺的话,强留在身边也只会矛盾重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同母异父或者同父异母这种情况,但父母双方只有一个孩子的,就是独生子女。因为: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 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母异父的姐弟不属于直系亲属。直系亲属, 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异母的姐弟,甚至同父同母的姐弟都无直接血缘关系,不属于直系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同父异母的姐姐不算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同母异父或者同父异母这种情况,但父母双方只有一个孩子的,就是独生子女。因为: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兄弟姐妹的孩子。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按下列标准确定:(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所生育子女只有一个存活的;(2)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3)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4)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异后,一方依法与该子女共同生活,未再婚或与无子女的人 再婚但没有生育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同母异父的姐弟不属于直系亲属。直系亲属, 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即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父异母的姐弟,甚至同父同母的姐弟都无直接血缘关系,不属于直系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同父异母的姐姐不算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是指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法律依据:《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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