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刀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水利工程三个责任人

水利工程三个责任人

来源:刀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水利工程中的三类人员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第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是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第七条 各级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各级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各级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人”是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的“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管理单位责任人”和小型水库防汛中“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法律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Copyright © 2019- gamedaodao.com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2005869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