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证的违法施工应当受到处罚的问题。之所以定性为非法,其中主要原因就是该项目违反建设程序,在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的开工证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凡是不具备开工证的建设工程就属于违法建设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1种观点: 规划部门通常根据以下标准认定违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在乡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未经批准的临时性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性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特别是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临时建设。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建筑。通过伪造相关材料骗取主管部门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擅自在建筑物外立面开、堵门窗,改变建筑物外立面的情况。此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农用地、林业用地等非建设用地上建设的行为也被视为违建。规划部门在认定违建时,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如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确保建筑活动符合法定规划许可和土地利用规划。 如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13146663812,安启博律师竭诚为您服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具体裁量为:初次违反,自愿履行的处一倍罚款;多次违反,自愿履行或初次违反,确定履行的处1.5倍罚款;多次违反又不自愿履行的,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具体裁量为:初次违反,自愿履行的处一倍罚款;多次违反,自愿履行或初次违反,确定履行的处1.5倍罚款;多次违反又不自愿履行的,处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违法占用集体土地或农用地进行建设, 处理: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罚款。3、对历史和原因形成的违建处理:因为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居民房屋存在大量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规划手续情况,这种情况下不宜按照违章建筑处理,特别是在房屋征收和土地征收中这类矛盾尤为凸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和原则,应当组织规划、土地、执法等部门对于未办理关手续的建筑物进行认定,认定为合法的要给予补偿,认定违法的不予补偿;但是也不能排除一些地方为实现拆迁速度,将一些历史原因形成的违章建筑强制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赋予了乡镇对乡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理权。赋予了县级以上的行政强制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批。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落实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关键要建立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工作模式和运行机制。一是要健全完善行政办理工作机制。行政办理主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鉴定、行政给付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要依据职权特点,着力完善行政办理的立案受理、审查决定、案卷管理、统计分析、上报备案等工作运行机制,明确环节分工,细化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做到设置合理,流程清楚,责任明晰,科学规范。在行政办理工作机制中,要强化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二是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相对人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执法机关和环保部门形象,是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的重点。要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手段措施。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进一步健全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取申辩、调查取证、听证、审查决定、送达等执法工作流程,统一规范执法文书、执法手段措施、执法举止语言,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进一步规范当场处罚行为和即时性强制行为,充分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三是要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监控机制。缺少制约的权力,必然会产生。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监控机制,是减少权力滥用和程序违法的重要环节。要加强部门法制机构的法制监督能力,定期检查指导本部门执法程序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格规范委托执法行为,要加强对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的经常性监督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 各级应当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第 各级应当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3种观点: 执法主体,是指执法活动的承担者。执法活动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活动,这就要求承担行政执法活动的机关或组织,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或资格并经国家有关机关的合法许可。一、执法人员需要什么条件可以执法1、执法人员需要的条件具体如下:(1)可以执法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什么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事项: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三、司法和执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执法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机器公职人员;司法主体为司法机关(和)及其公职人员。2、内容不同:执法为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司法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3、程序要求不同:执法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执法活动相对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4、优先原则不同:执法强调迅速、简便、快捷,即效率至上;司法追求公开、公平、公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第七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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