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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代为履行 如果造成原合同债务人额外损失 原合同债务人可以找谁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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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导致损失,债务人需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同意并不是生效条件,只要通知债务人即有效。债务人未同意代偿的异议无效,应支持债权人的清偿行为。根据《民法典》523、524条规定,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债务,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除非根据债务性质、约定或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法律分析一、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导致债务人损失惨重那谁担责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支付资金,事后却未履行,导致债权人损失惨重,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吗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债务人同意吗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是不以债务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条件的,债务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结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和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未按约代偿债务导致债权人损失,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使第三人代偿债务,债务人仍应赔偿损失。债务人的同意并非代为清偿的生效条件,只要债权人同意,该清偿行为即对债务人生效。因此,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除非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应当裁定中止诉讼。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履行完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是经过债务转让后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则在转让之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3种观点: 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支付资金,事后却未履行,导致债权人损失惨重,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吗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债务人同意吗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是不以债务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条件的,债务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种观点: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该怎么处理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导致债务人损失惨重那谁担责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支付资金,事后却未履行,导致债权人损失惨重,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可向债务人主张相应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3种观点: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债务人仍应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A公司由于前期经营不善等原因亏损严重,致使一年多拖欠B公司的220万元货款也分文未付。鉴于双方关系一直很好,B公司并没有过多催收,而是想等待A公司出现转机再说。2006年7月,由于B公司急需购置新的生产线,必须筹措大量的资金,才不得不要求A公司设法付款。A公司自知对不起B公司,可又确实没有钱,遂邀请B公司一起找到C公司,要求C公司代替A公司垫付220万元资金给B公司,并由A公司支付利息。C公司表示同意在一个月内垫付。B公司为此便胸有成竹地与外商签订了生产线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向外商承诺,安装调试完毕后五天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处80万元违约金。一个半月后,外商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可C公司却因担心A公司的钱不知何时才能还清,而改变了为A公司垫付资金的主意,致使B公司因不能按期向外商付款遭受了惨重损失。B公司遂将C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C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分歧意见]  审理中,就C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原债务的双方是B公司和A公司,但由于已经约定由C公司代利A公司偿还,债权债务关系便已经发生转移,即债务人由A公司变更为C公司,在C公司没有按时给付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C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确定A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债务转让,还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如果是债务转让,C公司就应当担责,但本案涉及的是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非债务转让。  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转让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区别在于:一是在债务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替代。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不消灭债务,仅仅是将原债务转移到新债务人,一旦发生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就不再承担债务,也不承担因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违约责任。二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部分义务,而不是债务人的全部义务,且该义务不应超出合同明示的范围,未在合同中明示的,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第三人不按合同履行债务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当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一方面,A公司作为债务人,并未与C公司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因为当时A公司只是要求C公司代替垫付220万元资金,由A公司支付利息,C公司也只是表示同意在一个月内垫付。并未明确这是一种债务转让,也没有明确B公司与A公司原来的合同作废或者A公司退出原合同关系,即A公司仍然是作为债务人存在;另一方面,B公司与A公司之间也没有明确,原债务人A公司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C公司替代。因为不管A公司邀请B公司一起去找C公司的目的,还是最后的结果,B公司与A公司都明知C公司仅仅是垫付资金;再一方面,C公司对B公司、A公司承诺的是唯一义务即垫付资金,而不是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全部义务,B公司与A公司间的其它义务并不对C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第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又不能明确界定C公司与A公司是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同样应当认定本案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B公司确实无权要求C公司赔偿损失,即使要追究违约责任,也应找A公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1种观点: 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支付资金,事后却未履行,导致债权人损失惨重,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吗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债务人同意吗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是不以债务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条件的,债务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2、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3种观点: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债务人仍应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A公司由于前期经营不善等原因亏损严重,致使一年多拖欠B公司的220万元货款也分文未付。鉴于双方关系一直很好,B公司并没有过多催收,而是想等待A公司出现转机再说。2006年7月,由于B公司急需购置新的生产线,必须筹措大量的资金,才不得不要求A公司设法付款。A公司自知对不起B公司,可又确实没有钱,遂邀请B公司一起找到C公司,要求C公司代替A公司垫付220万元资金给B公司,并由A公司支付利息。C公司表示同意在一个月内垫付。B公司为此便胸有成竹地与外商签订了生产线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向外商承诺,安装调试完毕后五天内付清全部款项,否则处80万元违约金。一个半月后,外商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可C公司却因担心A公司的钱不知何时才能还清,而改变了为A公司垫付资金的主意,致使B公司因不能按期向外商付款遭受了惨重损失。B公司遂将C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C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分歧意见]  审理中,就C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原债务的双方是B公司和A公司,但由于已经约定由C公司代利A公司偿还,债权债务关系便已经发生转移,即债务人由A公司变更为C公司,在C公司没有按时给付的情况下,就应该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C公司究竟应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确定A公司与C公司之间是债务转让,还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如果是债务转让,C公司就应当担责,但本案涉及的是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非债务转让。  所谓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也叫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务转让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区别在于:一是在债务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替代。债务转移在性质上并不消灭债务,仅仅是将原债务转移到新债务人,一旦发生债务转让,原债务人就不再承担债务,也不承担因新债务人不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违约责任。二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的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部分义务,而不是债务人的全部义务,且该义务不应超出合同明示的范围,未在合同中明示的,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第三人不按合同履行债务时,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当属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一方面,A公司作为债务人,并未与C公司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因为当时A公司只是要求C公司代替垫付220万元资金,由A公司支付利息,C公司也只是表示同意在一个月内垫付。并未明确这是一种债务转让,也没有明确B公司与A公司原来的合同作废或者A公司退出原合同关系,即A公司仍然是作为债务人存在;另一方面,B公司与A公司之间也没有明确,原债务人A公司将脱离债务关系,其地位由新债务人C公司替代。因为不管A公司邀请B公司一起去找C公司的目的,还是最后的结果,B公司与A公司都明知C公司仅仅是垫付资金;再一方面,C公司对B公司、A公司承诺的是唯一义务即垫付资金,而不是B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全部义务,B公司与A公司间的其它义务并不对C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第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B公司与A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又不能明确界定C公司与A公司是债务转让的情况下,同样应当认定本案属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B公司确实无权要求C公司赔偿损失,即使要追究违约责任,也应找A公司。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第1种观点: 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支付资金,事后却未履行,导致债权人损失惨重,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吗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债务人同意吗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经债权人同意后,是不以债务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条件的,债务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一是债权债务向第三人转移,即第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但如债务人以未获通知为由提出异议的,如果属实,则应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2种观点: 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应由债务人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该怎么处理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第三人未依约代偿债务仍导致债务人损失惨重那谁担责第三人承诺代替债务人支付资金,事后却未履行,导致债权人损失惨重,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生效条件不同,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转让债务。2、债务人与第三人在新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3、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务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可向债务人主张相应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 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的债务人一方没有过错,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债务人违约的,由于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因此法律规定应当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违约、侵权等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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