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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已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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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我国《仲裁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涉外仲裁的相关问题,而根据第65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条)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同时,有关问题也可参照适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1.形式要件的立法评析《仲裁法》第16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解释》第1条明确了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我国对于“书面形式”的规定较为宽松,对“书面”的解释符合国际上的普遍作法,顺应了现代国际商事交易发展的潮流。2.实质要件的立法评析我国仲裁立法中未直接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乃构成有效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要件之一,只有结合《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方能推得。《仲裁法》第16条、17条分别从正反两面规定了仲裁协议实质有效的要求与无效的情形。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如前所述,此处的意思表示必须以一种明确的方式做出。实践中,当事人一方起草了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并将其以书信、电报或传真等方式送达至另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未置可否,而是以行动履行了该合同,此时并不构成该方对仲裁的默示接收。这是因为虽然合同可以因该方当事人的实际履行的行为而宣告成立,但从当事人对主合同的默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不能明确推知其对仲裁条款的肯定。这与前文中对“书面”的阐述也并不矛盾,书面的底线是明示同意,默示则从根本上违背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书面性要求。此外,基于仲裁条款的性,仲裁条款的效力与主合同的效力是分离的,并不能因为主合同的默示成立而当然具有效力。事实上,“从世界各国实践来看,除了极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仲裁条款可以通过合同的默示成立而达成。”(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内容,当事人提交仲裁解决的事项必须具有可仲裁性。《仲裁法》第2条明确了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项,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由此推知,此处的可仲裁事项是指与人身关系无关的财产性权益争议,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的争议,如买卖合同、产品责任引起的争议。但不包括第3条从反面规定的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的事项,具体有:“(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此条规定的第一款因是与人身关系有密切的联系,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故不能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否则,即是对“从身份到契约”的法进化运动的背离。第二款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则是因行政争议的解决涉及到行政权的行使,若允许将其纳入仲裁解决,既是对国家主权的践踏,又会导致公共秩序无法得到切实维护,有悖于“公共秩序保留”之国际私法准则。

第2种观点: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直接牵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这被通称为管辖权/管辖权原则。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仲裁庭拥有裁决自己是否对某一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权力;二是只要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就须将争议交付仲裁,不存在当事人只要提交实体答辩和没有管辖权异议即被视为放弃仲裁协议而接受诉讼管辖权的问题,因为认定仲裁管辖权成立与否的权力在仲裁庭。据此推论,对其受理的争议,如一方抗辩应将争议交付仲裁,只要有表面证据证明存在仲裁协议,就要给予仲裁庭优先的管辖权,由仲裁庭去决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及是否享有仲裁管辖权。这确是较为理想化的扩大解释,但这既不符合《纽约公约》第2条(即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又不利于当事人,如果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又得回到重新起诉,费时费力。实际上,从有关各国的立法和仲裁规则看,管辖权/管辖权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裁定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仲裁管辖权都应由仲裁庭来决定。仲裁庭的决定不是终局的,必须接受的审查。但即使如此,管辖权借辖权原则对于仲裁来说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仲裁庭而言,它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使得仲裁庭有机会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第一个发言”,并以此为基础继续仲裁程序直至作出裁决,虽然这种“发言”并不一定具有终局效力,但对于仲裁庭工作的进行却是非常必要的。其次,从对仲裁的监督来看,它减少了介入仲裁程序的可能性、推迟了介入仲裁的时间,可以使仲裁更少、更晚受到的干预和影响。这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弱化对仲裁的干预的发展趋势。对于来说,相比将所有管辖权异议均交由决定的作法,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也有利于减轻的工作负担。第三,就仲裁程序而言,它即加速了仲裁程序,同时又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减少和防止当事人在两个战场(和仲裁庭)作战,降低当事人的花费,提高仲裁效率。假如仲裁庭不享有对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权,那么一旦当事人提出此种异议,仲裁庭无权对此作出决定,而只能交由处理。这样的话,无论最终决定如何,仲裁程序势必受到影响,仲裁程序的延误在所难免。同时,当事人不得不既要面对又要面对仲裁庭,增大了负担。此外,反对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很容易借此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相反,如果采用管辖权/管辖权原则,那么在当事人提出异议时,仲裁庭就可以对此作出认定,使得仲裁程序在无须介入的情形下或继续或终结,从而提高了仲裁的效率,同时也免去当事人既打诉讼又打仲裁之苦。这样,还能有效地减少和防止当事人恶意延长和破坏仲裁程序。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二)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三)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四)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法》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1种观点: “仲裁协议”已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吗??仲裁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一定要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仲裁事项提交裁决的协议,但是仲裁事项超出仲裁范围,无行为能力人或者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一方胁迫手段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的。《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的司法管辖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关于情人协议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私下签的协议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便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两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内容表示清楚真实,双方自愿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就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效力具体是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如果仲裁协议是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不能向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如果当事人自愿依法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有效,当事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当事人向起诉的,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予以受理。仲裁协议的效力具体如何确认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

第1种观点: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1)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起诉。(2)并且必须依仲裁协议中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此为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等等。(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三)对的法律效力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了的管辖权。2、另一方面,仲裁协议对的制约力还表现在,对仲裁机构基于有效仲裁协议所作出的有效裁决,负有执行职责。这体现了对仲裁的支持。3、有效的仲裁协议是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提供的文件。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第57条的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体现在: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条款的效力,由裁定。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对你们与商贸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而商贸公司要求对此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裁定仲裁条款的效力。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在符合下述两点的要求下,经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经过人民的确认,民事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1,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公德。否则,调解协议无效。2,民事调解协议必须在双方自愿原则下进行,违反双方自愿原则的调解无效。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确认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协议是存在的,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作出裁定的,由裁定。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员会对你们与商贸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效力作出裁定,而商贸公司要求对此作出裁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裁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有法律效力吗仲裁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申请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仲裁一定要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3种观点: “仲裁协议”已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吗?仲裁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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